反担保的效力范围
反担保的效力范围,是反担保人对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的范围,即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因此,除当事人在反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情况外,反担保的范围与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的范围相同,包括代偿款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反担保权的费用。
担保人自行履行担保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担保人只能在主债权的范围内对债务人和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需要注意的是,在有偿担保中(如对外担保)担保人要求被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的权利,在性质上不属于追偿权,因此,反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不及于该部分债务。当然,反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