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一般民事诈欺行为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与一般民事诈欺有诸多相似之处:均产生于民事交往过程中,以合同的形式出现;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合同义务均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客观上均存在程度不同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均占有对方特定款物等等。只有少部分犯罪分子归案后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而大部分犯罪分子则千方百计把自己实施的合同诈骗犯罪活动狡辩为合同纠纷,混同为一般民事诈欺行为,以逃避刑事责任。因此,准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诈欺行为,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民事诈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向对方当事人示以虚假事实,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表示,与其签订合同,从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二者之间存在诸多差异:
(一)主观目的不同。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没有履行能力,不履行合同义务,以欺骗的手段,将他人的财物转移到自己控制之下,并以所有人的名义自居,对该财物予以保存、使用、收益和处分,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有无此种目的,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一”。[4]民事诈欺中, “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即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这个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谋利”。[5]民事诈欺中的行为人有履行或者基本履行合同的能力,也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或者完全履行,或者为己方的利益违反合同某项条款,使另一方遭受损失,但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主观目的。这也是二者在本质上的区别。
(二)客观方面不同。主要表现在诈欺的手段、内容和程度不同。民事诈欺中,行为人一般具有合法身份,通过商品交换、提供劳务等经济活动取得一定利益,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即使行为人有夸大其辞的地方,但总是有一定的客观依据和基础,出现纠纷尚在由民事法律法规调整的限度内。而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则一般冒充合法身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以骗取对方的信任,对合同没有履行能力,也没有实际履约行为,最终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行为超出一定的限度,在性质上发生了变化,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因此应由刑法规范来调整。
(三)犯罪对象属性不同。合同诈骗罪行为人非法占有对方公私财物,侵犯了财物所有权的物权属性,而不体现合同中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诈欺行为人侵犯的公私财物已经进入到生产、流通领域中去,涉及到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债权属性。
(四)法律后果不同。民事诈欺行为人对产生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合同诈骗行为人触犯刑法,对产生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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