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故意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而不是过失,这在理论界已是共识,但是故意是仅指直接故意,还是既有直接故意,又有间接故意,对此争议较大。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犯罪是目的型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不构成犯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由认识和意志两方面的因素组成,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按认识和意志因素不同结合,分为两种类型: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或者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欺骗行为可能会发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结果而为之,属于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笔者认为,应属于直接故意。合同诈骗罪属于智慧型犯罪,行为人采取一系列欺骗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这足以说明行为人在内心是积极追求骗取他人财物,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态度,而不是放任态度,否则其不必实施骗术。
(二)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实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性质在危害结果发生前并不确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也不是行为人追求的结果,因此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8]犯罪目的仅存于直接故意中。[9]对一般故意犯罪而言,犯罪目的是选择要件;但在某些特定犯罪中,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之一。合同诈骗罪属于目的型犯罪,犯罪目的即是犯罪构成中不可缺少的主观方面要件之一。所以,在合同诈骗罪中不可能存在间接故意的形式。
(三)“有办法履行就履行,没有办法履行就不履行”的行为人对是否履行合同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漠不关心,听之任之,如果能够履行,通过履行牟利,就不必冒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如果不能够履行,也不去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对履行合同持放任态度,但是对危害后果却不是放任的态度,其内心深处对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持积极追求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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