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招投标签订并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补办招投标后备案的合同,哪份是合法的结算依据?
2007年6月12日,筑龙建筑公司为乙方、广源开发公司为甲方,双方签订《施工协议书》一份,由甲方投资建设位于邯郸永年县城的xx城项目,按项目管理办法现将1#、2#、7#、8#住宅楼承包给乙方。
2007年7月13日,双方又签订《施工协议书》二份,广源开发公司分别又将邯郸永年县城的xx城项目3#、4#,11#、16#住宅楼承包给筑龙建筑公司。
以上三份《施工协议书》分别签订以后,筑龙建筑公司即分别进入工地开始施工。
2007年8月11日,筑龙公司、广源开发公司对以上1#、2#、7#、8#住宅楼和3#、4#、11#、16#住宅楼工程项目进行了招投标,但该招投标是由广源开发公司开会具体安排运作中标、陪标事宜,而筑龙建筑公司根据广源开发公司安排进行中标。双方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份,该二份合同在永年县建设局进行备案,备案编号分别为2007024、2007025。
筑龙公司、广源公司实际履行了《施工协议书》。
涉案工程于2007年7月1日开工,2008年6月30日竣工,2008年10月16日经广源开发公司验收合格。
在工程结算阶段,双方对以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发生争议,并起诉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