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结算中的法律问题
一、建设工程结算的概念与特征
工程结算,是指某项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者分部工程完工后,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根据施工过程中的现场实际情况、图纸、设计变更通知书、现场签证等工程资料,就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根据一定的计算规则进行计价的工作。
二、建设工程需要结算的工程款分类
(一)工程预付款。
1、概念。是指在包工包料承包方式下,发包人在开工前拨付承包人一定资金,该资金构成承包人为承包该项目储备主材、辅材、结构件所需的流动资金。原则上预付款比例在合同金额的10%——30%之间。
2、承包方提交银行保函。在实践中,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金额等于预付款数额(发包人认可的银行开出的)银行保函后,发包人按规定的金额和规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在发包人扣回全部预付款之前,该银行保函将一直有效,当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时,银行保函金额相应递减。
3、发包方逾期支付预付款的法律后果。
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另依据《最高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所以,在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在履行通知义务后,有权停工甚至解除合同。
4、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5、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二)、工程进度款(中间结算)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各项费用,向发包人申请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以按月计算为例,工程进度款支付步骤:
1、工程量的测量与统计;
2、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
3、发包人核实并确认;
4、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
5、支付工程进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