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证金

2014年08月27日15:0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工程质量保证金

  1、概念。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 第二条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约定的相关事项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3、缺陷责任期的起算

  (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4、实践中,工程保修期间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解决程序

  ●在工程保修期间,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处理方法为:

  (1)发包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地址或者承包人的实际经营地址,发出书面维修通知,金额巨大的,应当公证送达手续;数额较小的,应当通过中国邮政(EMS)送达,并在“邮件详情单”上简要写明催告主要事项以及到场维修期限。

  (2)承包方到场后,双方应当明确责任,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维修费与鉴定费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拒绝维修的,发包方可以另找第三方维修,维修费与鉴定费由承包方承担;反之,因使用不当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由发包方或者致害第三方承担维修费与鉴定费。

  (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3)在双方责任不明的情况下,承包方进行维修的,视为承包方认可工程质量问题属于保修范围,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4)在双方责任不明的情况下,承包方拒绝维修的。双方应当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对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鉴定,明确责任后,按上述原则承担维修费。

  (5)在双方责任不明的情况下,承包方拒绝维修的。发包方在未明确工程质量问题原因的情况下,擅自维修或者找第三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6)对于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的维修费或者鉴定费,发包方可以直接从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5、工程保修期届满后,质保金的返还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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