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总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或者交付使用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结算资料的内容
此处内容大部分参考林镥海《建筑商之孙子兵法》第22页)
1、招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包括:(1)招标文件、(2)招投标书、(3)答疑纪要、(4)中标通知书,应当和建筑商送审的总造价一致。
2、施工总、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上述协议应当和施工单位送审的总价相一致,不能张冠李戴(变更洽商除外)。
3、工程竣工图纸(全套:土建、安装)
工程总造价的计算依据必须是工程的竣工图纸,且竣工图上应盖有施工单位的竣工图章。
4、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工作联系单、设计变更签证(协议书)。
5、施工组织设计。
6、施工过程中双方工作联系单、签证资料。
7、地质勘查报告。
8、工程预算书、结算书(盖编制单位公章、预算员签章)。
9、甲供材料清单。
10、主要材料分析表。
11、主材差价证明材料。
12、工程形象进度月报表。
13、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垫付款明细表。
14、其它相关资料。(应包括钢筋翻样单和其他计算本工程造价的资料)
(五)结算资料的送达
依据最高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0条之规定,工程结算资料应当交由发包人(有权签收人)签收。
在发包人(有权签收人)拒绝签收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发送。当然,有条件进行公证的,公证邮寄过程,能够该证据在将来诉讼或仲裁中的证明力更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