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维权之专利无效

2014年08月27日15:1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专利维权之专利无效

  专利无效,即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已经授权的专利,因为不符合专利法的特定的规定,不应该享有专利权,而是应该宣告无效。专利维权过程中,被告经常用这一方法拖延案件的审理。

  理论上来说,专利获得授权后,并不能一劳永逸,为确保权利授予的公正性,也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使专利权只保护那些真正应当保护的发明创造,专利法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始无效。

  1、无效程序的启动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无效程序启动的时间为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候,可以一直持续到该专利权终止后。由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能够对专利权终止前的某些事项产生影响,因此允许在专利权终止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宣告启动的主体: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但是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人不可宣告自己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2、无效宣告的理由  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主要包括:认为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或同已有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或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说明书修改超出原始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范围,或超出原始图片、照片超出原始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范围,或超出原始图片、照片表示的范围;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违反国家法律或者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等。

  在实践工作中,一个专利的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专利代理工作质量及发明人选择专利类型决策的正确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专利的被无效的风险的大小。

  无效宣告请求人在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3、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后,成立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合议审查。绝大部分案件由3人(组长、主审员、参审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查。只有极少数案情重大的案件才由5人合议组(1名组长、1名主审员、3名参审员)进行审查。

  4、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作出

  合议组经审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有三类,一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二是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三是维持专利权有效。

  5、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无效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综上,专利维权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专利无效的问题。慎重起见,专利维权一开始,可以先到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权的评估。拿着评估报告起诉,防止在被告提出无效的情况下,法院轻易做出中止审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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