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转让应当通知
案情回放:本案中的吴某与楼某、应某都经商。
原告吴某诉称,2007年11月10日,两名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向蔡某借款200万元,并约定还款期限为三个月。但两名被告一直未还款。2008年4月7日,蔡某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为此,吴某要求判决两名被告归还借款200万元。
被告楼某、应某辩称,两人并未向原告借款,蔡某也未将债权送达给他们。因此,债权转让并未生效。为此,要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07年11月10日,两名被告向蔡某借款20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2008年4月7日,蔡某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一份,蔡某把对两名被告享有的200万元债权及其附随权利一次性转让给原告。但是,蔡某至今未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给两名被告。
法院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以蔡某未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两名被告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本案蔡某对两名被告享有的200万元债权,不属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因此,可以转让。但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告,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由于合同权利的转让通常会涉及两种关系,针对上述案件来说就是:一、蔡某与两名被告之间20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二、蔡某与原告之间转让200万元债权的转让合同关系。蔡某与原告之间的转让合同关系可由双方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由约定。但是,由于蔡某转让债权的行为不但涉及受让方即原告的利益,而且还涉及原债务人即两名被告的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蔡某的权利,应当允许蔡某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及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自由转让其债权。但是,从维护债务人即两名被告的利益出发,法律又对权利转让作出了适当限制,即蔡某转让债权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即两名被告。通知可以口头通知,也可以书面通知。一般情况下,通知一经到达债务人处,债权转让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因此,蔡某必须履行通知义务。
由于蔡某未将债权转让通知两名被告,所以该债权转让不对被告发生效力,受让人即原告无权要求债务人即两名被告向其履行债务。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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