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案中关于专利法相关规定的适用
“1.一种织地毯的手提横式电织针,由针嘴(1)、铰剪(3)、针架钢套(4)、针头(6)、嘴内套(16)、剪内套(17)、铜外片(7)、活动连杆(8)、齿轮箱(9)以及安装在电机壳内的小型电机组成,其特征是:针头(6)的内腔设计为圆筒形,嘴内套(16)和剪内套(17)抱合安装在针头 (6)的圆筒形内腔内,使针嘴(1)实现织毛毯时的横式运动。
2.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提横式电织针,其特征是:嘴内套(16)和剪内套(17)的抱合面是一种阶梯形结构,其内部是一个中空的矩形内腔,顶部是半圆形,底部是平面。
3.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提横式电织针,其特征是:针头(6)两侧的铜外片(7)是用铜制成的。”
针对上述专利权,请求人于2008年8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具体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中描述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将“目前手提直式电织针的直式进给运动”改变为“完全不相同的横式进给运动”,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的传动机构仍然是使“针嘴”实现前后的直式进给运动,根本不是“横向进给运动”,而且说明书并未对其中的特殊设计的结构、新的设计、改变了的安装方式进行进一步的描述,这些技术手段含糊不清;说明书还出现了诸如“俐仔”、“剪底弹弓”等非标准技术用语,其结构不清楚,因此说明书所记载的技术手段不能与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对应,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经过口头审理后,合议组于2008年12月22日作出第12764号无效决定,该决定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的记载,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的直式织地毯手提电织针限制编织材料,编织质量、效果较差,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实施方式部分采用了如下技术手段,“本实用新型横式电织针的针咀(1)是横向安装的。铰剪(3) 也是横向安装在针咀槽内”,“电机动力通过……分别使针咀(1)和铰剪(3)作横向运动和相应的剪切运动,从而实现织毛毯的横向运动”,并且本专利的图1 图示出电织针的针咀和铰剪均横向安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使用本专利电织针时,因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织针和铰剪是横向安装的,故可以在编织时通过操作人员的横向运动实现织针的横向运动,进而解决直式织针产生的上述技术问题,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已对本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现本实用新型,并且产生了预期的技术效果,因而,本专利的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于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的传动机构是使“针嘴”实现前后的直式进给运动,根本不是“横向进给运动”,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及本领域的常识,可以确定,本专利所称的“直式”和“横式”指织针的整体运动轨迹,即“直式进给运动”指织针的上下运动,而“横式进给运动”指织针左右运动,并且这些运动是由手持织机的人的运动带来的,因此,本专利中针嘴在传动机构的带动下所作的伸缩(前后)运动与针嘴在人的作用下所作的“直式”或“横式”运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针嘴在传动机构带动下所作的运动并不能影响本专利织机在人的作用下作横向运动,因而,合议组对于请求人的这一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请求人主张的说明书并未对其中的特殊设计的结构、新的设计、改变了的安装方式进行进一步的描述,这些技术手段含糊不清,说明书中出现的诸如“俐仔”、“剪底弹弓”等非标准技术用语的结构不清楚,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已对本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且上述没有具体描述的技术手段和技术用语,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这一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是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说明书撰写的重要要求,其是申请人获得专利独占权的前提,该条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对于说明的记载所需达到程度,我国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 2.1.3还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具体就本案而言,其焦点在于,本专利说明书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实现所要求保护的手提横式电织针的横向运动。
阅读本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公开的内容后,可以看出其仅记载了本专利的针咀(针嘴)是在电机的驱动下作前后的伸缩运动,而如何使针咀(针嘴)横向运动以及 “直式进给运动”、“横式进给运动”的具体含义在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确实没有相应的文字记载。但是对于专利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其中具体用语的含义,应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结合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附图,从整体上进行理解。也就是说,说明书所公开的技术内容要由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判断,从专利申请文件整体记载的内容利用其所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的该领域中的现有技术,或运用常规实验手段来确定。本案涉及一种织地毯的电织针,在本领域的电织针织地毯时只有两种运动,一种是织针的前后伸缩运动,和织针沿整体运动轨迹的运动。对于本专利中的“直式”、“横式”和“横向运动”的含义,从本专利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和附图的内容可知,针咀(针嘴)和铰剪在电机动力驱动下只能作前后的伸缩运动,不能在电机的驱动下横向运动,并且说明书中还公开了本专利电织针是手提的电织针,由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人员在阅读本专利文件后可以判断出本专利所记载的“横式”、“直式”和“横向运动”不是电机驱动下的运动,而是指电织针的整体运动轨迹,是由使用者的运动带来的;另外,本专利还记载了其中的针咀(针嘴)和铰剪均是横向安装的这样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使织针横向运动,即左右运动,需将针咀(针嘴)和铰剪横向安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因此,本专利还为实现电织针的横向运动给出了相应的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阅读本专利申请文献后可以实现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可以在编织时通过操作人员的横向运动实现织针的横向运动,进而解决直式织针产生的技术问题,并产生相应的技术效果。因而,合议组最终作出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的决定。
此外,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强调的是说明书是否对请求保护的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非是对说明书所记载的所有技术方案是否充分公开的规定,因此,尽管本专利说明书出现的“俐仔”、“剪底弹弓”等非标准技术用语是不清楚,但考虑到上述用语并未包含在本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内,不会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故合议组也没有支持请求人这一主张。
值得注意的针对第12764号无效决定,请求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其坚持无效阶段的上述理由。法院的一审判决目前已生效,该判决支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上述观点,对于一中院作出的上述判决,请求人也没有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