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金融风险 法人逃废金融债务追偿责任人
调研报告引出指导意见
据了解,针对广东金融大而不强、金融生态环境欠缺等问题,广东高院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就银行信贷风险防范与金融债权司法保护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并于今年4月30日向广东省委、省政府呈交了《关于银行信贷风险防范与金融债权司法保护问题的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认为,防范、化解广东的金融风险有五个方面值得关注:一是加快银行业的体制改革,尽快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二是完善金融机构内控制度,提高银行信贷风险的管理能力。三是强化外部监管,提高银行业的竞争力,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四是完善社会信用管理体制,为银行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五是强化金融债权的司法保护,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着力于规范全省法院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维护信贷秩序和金融安全的《指导意见》,正是广东高院依据此《调研报告》作出的。
研讨会上,广东高院提出《指导意见》的同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系统提出了五条立法建议。这五条立法建议包括:完善信贷管理的法律制度,规范银行信贷行为;完善公司法,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尽快制定统一的企业清算办法;进一步完善担保法;完善金融资产的刑事保护制度,遏制金融犯罪。
强化保护金融债权理念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最近提示,目前我国整个社会融资结构过分依赖银行,这也意味着整个社会风险过度集中在银行系统。数据也显示,省法院去年一审金融借贷纠纷案件(标的在1个亿以上)达到30宗;而在全年的民商事案件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纠纷一方当事人出现的占80%以上。
与会代表认为,广东金融生态建设中以下几个问题必须高度重视:企业和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后如何破产、清算、兼并、重组,从而将其退出市场造成的金融风险最小化;政府部门平等对待债权债务双方,杜绝对具体金融活动的干预,不得为保护地方利益而对司法审判进行不恰当的干预;通过强化对失信行为的法律制裁,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这是金融环境良性运转的基础。
广东高院民二庭法官王静表示,“亚洲金融风波之后,法院在金融债权这一问题上有了新的认识。”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法律事务处副处长张劲说,改革开放之后,法院对于金融债权纠纷的态度经历了两个阶段。在此前一个阶段,法院将银行债权人和借款债务人视为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个别案件还体现出偏向债务人的趋势。他认为,法律环境是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括“法律法规”和“司法保护”两个主要内容。法院通过司法审判活动起到风险提示作用,“帮助我们堵塞原有的漏洞。”另一方面还通过公布例如《指导意见》等文件,发挥规则指引的作用,“我们据此对可能提起的诉讼保持一定的预期”。
多项措施为金融债权提供快捷保护
法院要更多适用简易程序,为金融债权提供快捷的保护。《指导意见》要求尽可能提高金融债权保护的司法效率,优化简易案件的诉讼程序;对于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法院更多适用简易程序解决争议。同时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金融债权,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即使在诉讼费上受到影响也必须按照督促程序发出支付令,责令债务人履行债务,为金融债权提供快捷的司法保护。
逃废金融债务者,法院将直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清偿责任。公司法人通过资产转移等手法,主动放弃自身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最终导致金融机构的债权落空,这是债务人滥用法人人格逃废债务的主要表现形式。《指导意见》规定:严格审查债务人的法人资格,在审理涉及企业改制的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时,依照债务随财产转移的原则确定债务主体,不轻易免除相关当事人的债务。同时,对企业开办人、股东、投资人、发起人利用法人人格逃废金融债务的,法院否认债务人的法人人格,直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清偿责任。
从宽计算诉讼时效,强化金融债权保护。我国立法从维护债权人利益、敦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的目的出发,对债权规定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但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当事人在两年的时效内还未意识到自己的权益,而超过时效的债权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从宽掌握诉讼时效才能实现强化金融债权保护的价值取向。《指导意见》规定:金融机构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扣收借款本金或利息的行为,只要相关证据证明符合银行业务操作规范,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即时效从扣收当日起重新计算)。另外,金融机构在借款人承诺延期还款期内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政府部门在审查、清收金融机构的资产过程中主张债权的,也构成诉讼时效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