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车辆丢失,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家住某小区的李小姐最近刚买了一辆新车,由于小区车位还没有办理好,就将车辆停在了小区的路面上,结果第二天上班时,发现车辆被偷了,李小姐非常气愤,在家门口发生这样的事情,于是赶快报警。警察调取监控录像时,发现小偷在盗车时对监控动了手脚,暂时取不到相关证据,于是李小姐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李小姐认为:自己每年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应该对业主的财物负有保管义务,现在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尽到保管义务而发生车辆被盗,所以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其丢失车辆的损失。
物业公司认为:收取的物业费只是小区设备的管理费、维修费、卫生费等,并不包括对业主财物的保管费用,因而自己并没有保管义务。所以对于李小姐的损失,他们感到很遗憾,可是责任并不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李小姐与被告物业公司未签订书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李小姐提交的物业公司收取费用的单据,并无车辆保管费用,李小姐与物业公司之间未形成物业管理合同关系,亦未形成有偿的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故物业公司对李小姐的车辆无看管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法院依法驳回了李小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