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贿赂犯罪对策

2014年08月28日09:0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遏制贿赂犯罪对策

  权力的腐败是权力的非责任化和权力的权利化,因为权力具有自我膨胀、自我扩张的本性。如果不依法制约和限制,极易产生腐败。而权力腐败又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最可怕的、最危险的问题,如成克杰,胡长青等人利用权力收受巨额贿赂案件是可证明权力腐败的可能性、危害性和危险性;腐败的成因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可归纳6种观点:“政府干预市场导致寻租活动高涨和腐败的猖獗”,“权力失监导致腐败”,“价值失范道德约束乏力导致腐败”,“强国弱民社会的非均衡造成腐败”,“低薪导致腐败”,“制度性缺陷导致腐败”等。“权力成为‘寻租’的对象[12]。”寻租“在经济学里的愿意是因资源的稀缺性导致供不应求而产生的差价收入,而实际上是指”用较低的贿赂成本获得较高的收益或者超额利润。“它的特点:是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如贿赂,疏通游说等,得到占有租金的特权,进行权钱交易,取得高额收入[13]。作为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其主流是大公无私,忘我工作、无私奉献、公利性动机占主导的,但也不能排除在某些官员身上表现出来的私利性动机。仅有私利性动机还不构成腐败行为,当在私利性动机驱使下,公利性动机被俘虏,成为寻租对象的时候,贿赂就成功了,权力腐败现象就产生了。权力与金钱的交换被视为是权力腐败,它与经济体制有关系,但并非是某一种经济体制所特有的产物。在我国,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之后,市场经济需要不断的完善,既离不开依靠立法发挥法律手段的功能,也离不开政府的调控,发挥行政手段的功能。只要有政府主管部门和官员的批条,就可以得到优惠政策,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制度等等。在这些领域的权力进入了市场流通领域,权力一旦进入市场,公平竞争、自主型的市场经济就会遭受干扰,甚至不同程度的破坏。同时,封建等级制度遗留下来的特权思想、”官本位“文化传统在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中有着严重影响,官的等级越大,就享有越多的特权和便利,且缺乏有力的监督和制约。分清腐败的成因,就可提出更好的预防对策。

  (一)进一步提高对贿赂犯罪危害性的认识

  贿赂犯罪可使我们国家工作人员滥用各种的权力,既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良好形象,又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还扰乱我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如“虹桥垮塌”事件。查明原建委主任、县委副书记林世元收受包工头十多万元贿赂后,经承包方增加预算200多万元,承包方偷工减料,不顾工程质量,导致这座豆腐渣工程倒塌,死亡40多人。

  (二)加强职务犯罪的预防

  预防腐败在廉政建设中属于首要地位,是廉政建设的根本目标。笔者建议,建立机制,堵塞漏洞。立法机关应制定“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财产申报法”、 “行政程序法”、“公务活动监督法”、“贪污贿赂预防法”加强教育,提高素质。一方面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廉政意识,增强自律能力。另一方面提高全民科学文化水平,增强法制观念,勇于同各种职务犯罪现象作斗争。

  (三)加强监督,制约权力

  在廉政建设中,一是要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人大监督体制、检察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各种监督体系;二是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厂务公开、财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从根本上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建立司法机关相对独立的纪检监察体系,加大对司法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借鉴国际上许多国家在立法上的经验和做法,制定反腐败法律,用以惩治腐败。“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多于惩罚犯罪”[14]。

  (五)切实贯彻国家工作人员的高薪制度,改善待遇。国家工作人员的薪俸制度改革是保障司法公正、公务廉洁的基本物质条件。这是发达国家司法制度取得成功的一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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