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CITRAL仲裁规则在常设仲裁机构中的适用

2014年08月28日09:3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UNCITRAL仲裁规则在常设仲裁机构中的适用

  UNCITRAL仲裁规则在常设仲裁机构的适用亦属仲裁规则适用中的一个重要问题。[⑱]UNCITRAL仲裁规则本主要是为临时仲裁定身量作以供临时仲裁当事人或者临时仲裁庭选择适用的一套仲裁规则。然而仲裁实践中,当事人有可能会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将争议提交某常设仲裁机构仲裁但需适用 UNCITRAL仲裁规则。这样就会产生两个问题,一是当事人能否约定由常设仲裁机构适用UNCITRAL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是此种情况下的仲裁属于临时仲裁还是机构仲裁。仲裁的契约性本质以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赋予仲裁当事人就仲裁程序的任何事项作出约定的权利,因而仲裁当事人当然有权约定由常设仲裁机构适用UNCITRAL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当然还要视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对此问题的具体规定,如上文所述,有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明确规定当事人可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则该仲裁机构适用UNCITRAL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则不成问题。即使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基于仲裁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通常在仲裁实践中,多数亦不会拒绝当事人适用UNCITRAL仲裁规则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要求。从国际仲裁实践来看,许多知名常设仲裁机构愿意作为执行UNCITRAL仲裁规则的管理机构,并收取相当的管理报酬。即使此时仲裁并不依该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比如ICC仲裁规则附件三规定,任何请求国际商会作为指定权威机构的行为必须和UNCITRAL中指定国际商会作为权威机构的规则或者其他临时仲裁程序一致,并同时支付2500美元,该笔费用概不退还。未付该笔费用,任何请求均不予考虑。对于任何其他服务,国际商会将根据相应的服务自行确定管理费用,最多不超过10000美金。[⑲]国际争议解决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以及常设仲裁院(PCA)均同意提供这样的服务。[⑳]如果当事人将争议交付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并约定适用UNCITRAL仲裁规则,则意味着由常设仲裁机构作为执行UNCITRAL仲裁规则时负责指定仲裁员的机构,管理当事人之间适用的UNCITRAL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则“这样的仲裁应属于机构仲裁,而不再具有临时仲裁的性质。”[21]比如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2007年共受理仲裁案件170件,其中SCC仲裁规则的案件有 105件,适用SCC加速仲裁规则的案件有55件,临时仲裁案件有5件,适用UNCITRAL仲裁规则的案件有5件。[22]由此可见,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是将对于当事人约定适用UNCITRAL仲裁规则的案件,均统计为该仲裁院的仲裁案件。

  美国仲裁协会就适用UNCITRAL仲裁规则的问题专门制定了《关于适用UNCITRAL仲裁规则在美国仲裁协会仲裁案件的程序》。对于AAA 管理的适用UNCITRAL仲裁规则的国际案件,AAA提供的服务内容主要有两个:一是作为权威机构,代当事人指定独任仲裁员、合议庭或者首席仲裁员;就当事人对仲裁员的投诉作出决定;指定替代仲裁员;对仲裁员收取的费用提供咨询;二是提供仲裁管理服务。即为当事人和仲裁员提供根据UNCITRAL仲裁规则在美国境内外仲裁所需的仲裁管理服务,主要包括如下几项:(1)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转交仲裁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材料;(2)安排开庭时间和地点;(3)协助租赁庭室;(4)记录服务、翻译服务;(5)代为收取仲裁员的费用和预付款;(6)其他服务。[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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