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犯罪查处难原因之我见
单位受贿犯罪被我国1997刑法明文规定。九年来,单位受贿行为虽屡见不鲜。但被作为犯罪查处的却廖如晨星,笔者现就结合一典型案例就单位受贿犯罪查处难度的原因与同仁作一探讨。
某市银行为争取该市社保资金管理中心每月4000余万元的养老金,出于为单位发展考虑,将其管理的大量资金几经讨价还价存入一该行,银行也多方核算研究觉得有利可图,获取该单位大量资金的存入,增加该机构的存款余额和贷款规模。双方遂签订合同如养老中心将该批资金存入该满五年,并委托其代发放到个人,银行除正常支付利息外一次性给社保中心220万元作为回报。后社保中心因涉嫌单位受贿罪被检察机关调查。经查,该银行每月有4000万元的资金入帐,个人支取社保金须在该行的网点开立帐户。有60%的个人在到帐后并不急于领取现金,而是仍累计存入该行。银行将这些闲置资金进行商业运作,一年获利可观。另经查明:该220万元社保中心收到后并未入帐,亦未向上级领导汇报,而是由财务人员保管。单位负责人称该资金拟用于单位新办公楼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单位,在源济往来中,在中长明暗明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此罪名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犯罪对象是财物、回扣、手续费。其所有权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本罪在客观表现上有两项内容:①索取、收受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索取是指主动向他人索要,收受是指非主动接受、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情节是否严重,依据1999年9月16日高检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以上的,应予立案;②在经济往来中在明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国有单位,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社保中心作为国家事业单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检察机关查处过程中却阻力重重,由于行政等各方面原因的干预,本案最终未能纳入刑事诉讼程序,初查过程中被依法冻结的220万元赃款亦被如数返还。这仅仅是一个案,但从中不难看出查处单位受贿犯罪案件的难度之大。笔者在此管中窥豹,浅析其难以查处的原因如下:
一是单位贿赂腐败或单位贿赂犯罪,没有引起有关机关足够的重视处理上特别是刑事处罚上遇到很大阻力或麻烦。从媒体公开的报道看,不论是法纪部门,还是执法部门,办理的个人受贿案件、行贿案件的数量,要比单位受贿案件、行贿案件多得多。查办的单位贿赂腐败特别是单位贿赂犯罪案件不多,是因为一些主管部门、执法执纪机关在潜意识里把这种现象当成了行业或部门不正之风来对待,或者受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因素的影响,对涉案单位的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了事,而不是将其作为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或犯罪来对待。如单位受贿,一些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往往将受贿款用于单位发展,或者为单位职工发奖金、福利——没有直接装入个人腰包,而是披上了“为公”的外衣,所以迷惑性很大。商业贿赂被社会认同为许多行业市场营销的“潜规则”,导致对单位商业贿赂认知的模糊。还停留在“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负面经济现象,是不可避免的”,而对商业贿赂的危害却熟视无睹。
二是查办案件取证难。单位贿赂腐败或单位贿赂犯罪中,大部分都有较高智商者充当其智囊团,作案前或作案中往往都有防查的准备和对策,作案的手段普遍存在隐蔽性,违纪的手段和方式也不断变换。在调查中,有的不愿作证,有的不敢作证,有的取不到证,有的是我们的办案手段受到政策规定的限制。调查取证难,这既增加了办案取证环节,扩大了案情的知晓面,增加了办案的难度,在一定程序上制约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取证工作。
三是查办案件阻力大、处理难。办案的困难和阻力来自多方面,既有有形的困难阻力和无形的困难阻力,也有上级领导的困难阻力和群众的困难阻力,还有政策规定不规范的困难和阻力。不少单位贿赂腐败或单位贿赂犯罪都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是业绩突出,他们的工作能力和业绩容易赢得组织和个别领导的过分信任和支持,也更容易掩盖他们腐败的另一面。另外,单位贿赂犯罪的主体往往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且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有投鼠忌器、牵一发而动全身之滤。有关机关在查办这类犯罪案件时,一有动作,就会有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和阻力,甚至有来自领导的说情和压力。群众对腐败深恶痛绝,反映强烈,但在调查处理本单位的违纪违法问题时,由于群众涉及到自身利益就会顾虑重重,不愿作证、不敢作证,不愿支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