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仰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2014年08月28日10:2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外国仰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69 条规定:“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 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 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中,最重要的 就是 1958 年纽约公约。我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 议于 1986 年 12 月 2 日决定我国加入 1958 年纽约公约,我国于 1987 年 1 月

  22 日申请加入该公约,并于 1987 年 4 月 22 日起对我国生效。我国加入该公 约时提出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为了妥善地执行 1958 年纽约公约,我国最 高人民法院于 1987 年 4 月 10 日就执行 1958 年纽约公约问题,发出了《关于 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通知”指出以 下几点:

  1.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互惠保留声明,我国对另一缔约国领土

  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该公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有不 同规定的,按公约的规定办理。

  对于在非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

  应按我国同申请人所在国缔结的其他条约或按互惠原则办理。

  2.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听作的商事保留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 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佯关系所引起的争仪适用该公约。所谓“契约 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具体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 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 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 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 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的争议等,但不包括外国投资 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一般由

  1965 年《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华盛顿公 约)所设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解决。我国已于 1992 年批准加 A1965 年华 盛顿公约。华盛顿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都应承认依照该公约作出的裁决具有 约束力,并在其领土内履行该裁决所加的金钱上的义务,如同该裁决是该国 法院的最后判决一样。

  3.根据 1958 年纽约公约第 4 条的规定,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在另 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是由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于当 事人的申请应由我国下列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力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2)被执行人为法人的,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我国 境内的,力其财产所在地。

  4.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接到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承认及 执行的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了具有 1958 军纽约公约第 5 条第 1、2 两款所列的情形,应当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执 行:如果认定具有第 5 条第 2 款所列的情况之一的、或者根据被执行人提供 的证据证明具有第 5 条第 1 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拒绝承 认及执行。

  5.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及执行的仲裁减决,仅限于 1958 年纽约公约对我 国生效后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该项申请应当在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

  (四)裁决执行措施和存在的问题 人民法院裁决执行仲裁裁决的,其执行措施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 22 章“执行措施”的规定进行,主要的执行措施有:冻结、划拔 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强制搬出 房屋和强制退出土地,裁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期间的债务利 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仲裁裁决被人民 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 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享诉讼法第 219 条规定了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

  民的为 1 年,爪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 6 个月。前述期限应从仲裁裁决 书机定履行期间的最后 1 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 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 1 日计算。

  在中国执行仲裁裁决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克服由于地方保护主义造成

  的裁决“执行准”问题。不管是我国的裁决还是外国的裁决,“执行难”都 会引起中外当事人和津师们的不安,并且不可避免地损害我国的对外形象。 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性,已引起了党中央和有关部门的严重警觉。例如,中 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同志在

  1992 年 12 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所作的报告中就曾严肃地指出,执

  法过程中遇到的地方保护主义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敌,地方 保护主义搞条条块块的分割、封锁和垄断,实际上是保护落后,包庇违法。 它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影响全国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的形成,损 害国家全局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终也损害本地区的长远利益。要 严肃执法,必须坚决纠正地方保护主义。他指出,抵制地方保护主义要实行 “五个严禁”:严禁领导干部为维护本地区的不正当利益干扰依法办事;严 禁打击报复秉公执法的政法干警:严禁政法部门在办案中偏袒本地当事人, 作不公正裁决或推卸责任;严禁公安、检查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案件,把合同、 债务纠纷混作诈骗犯罪:严禁任何机关和个人阻碍人民法院裁决的执行,不 得以扣押人质的方式追讨债款,对有禁不止、违反纪律、坚持搞地方保护主 义的办案人员和党政领导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 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长远来看,还要进一步研究如 何从体制上防止和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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