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私法总则的制定

2014年08月28日10:4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中国国际私法总则的制定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经历了一个艰难的发展历程, 国际私法总则的制定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分散到集中、从简陋到逐渐完善的发展过程。

  (一)《民法通则》第8章

  1986年4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章开创了中国在民商事法律中专章规定法律适用问题的历史,它是中国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制定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因而在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但第8章的规定非常简单,共9条,其中有关国际私法一般性或总则性的规定只有2条,即第142条和第150条,它们主要包含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用范围,二是国际条约优先原则,三是国际惯例补缺原则,四是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与同时期的国内国际私法立法相比,如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十编 “国际私法”、1986年《联邦德国国际私法》和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民法通则》中的国际私法规范不仅总体上比较落后,而且总则性规定分散、不详尽,对识别、外国法的查明、反致、区际、人际、时际冲突等问题未加以规定,远远不能适应和满足对外开放形势下调整和处理国际民商事关系的需要,还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的现象。

  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1月26日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做了18项补充意见,涉及一般性规定的有5项,包括涉外民事关系的认定、区际法律冲突、外国法的查明、法律规避和诉讼时效等。199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上述意见的修改稿中, 又增加了1项关于外国法解释的规定。但是上述意见及其修改稿从性质上而言只是司法解释,而非真正立法,因此只是权宜之计。这些补充意见通过实践检验以后,如果切实可行,就应及时上升为法律,以充实不详尽的冲突法立法。

  (二)《示范法》第1章

  由中国国际私法学会集体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是中国第一部有关国际私法的民间立法。《示范法》采取法典模式,适应了国际私法立法的世界潮流。其立法技术、立法水平和立法内容堪称与新近通过的许多国内国际私法法典相媲美。正如起草主持人韩德培教授所言: “示范法是在总结中外立法和司法经验、分析比较许多国家的立法条款和有关国际公约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的,规定是比较科学合理的。” 《示范法》前后数易其稿,最后定稿为第6稿,分为5章,即第1章“总则”,第2章“管辖权”,第3章“法律适用”,第4章“司法协助”,第5章“附则”,共166条。就国际私法的“总则”而言,这是首次专章规定,其内容比较全面,共有18个条文;其规定也比较合理,有些问题的准据法,其他国家的国际私法很少甚至没有加以规定,《示范法》也作了规定,如定性、连结点、先决问题等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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