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来看,法典化是中国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的必然结果

2014年08月28日10:5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从我国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来看,法典化是中国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的必然结果

  我国近几十年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践为我国国际私法法典化提供了坚实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政策,我国国际私法学的研究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这二十余年来,尽管中国国际私法学界人数不多,力量不足,但在韩德培先生倡导下,国际私法学的研究逐步得到重视并走向了繁荣。教材和专著近百种,有关论文超过1000篇。这些科研成果虽具有不同的风格和观点,但它们都是在批判传统的理论基础上,作出了新的探索。学者的研究从早先的基本理论研究,到各个具体领域的研究;从纯理论的研究,到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注重实践分析;从介绍外国的国际私法制度,到具体设计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法规;从研究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私法关系,到研究中国主权内部的区际私法问题;从部分研究,到总体构建中国国际私法学。总之,中国国际私法学初步形成了自己的理论体系。从1978年起,先后有数十家大学设立了国际私法的硕士点,武汉大学设立了国际私法博士点,并培养了一大批研究人员,极大地增强了国际私法的教学和科研力量,并形成了以韩德培教授为首的珞珈学派。1987年成立了中国国际私法学界的群众性学术团体-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学会每年聚会交流一次,从不间断。1998年九月,《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创刊号出版,从此国际私法有了学术交流的刊物园地。我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深入为我国国际私法法典化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为我国制定国际私法法典提供了一个范本。著名的国际私法学家韩德培先生认为我国现行的国际私法还不十分健全和完善,已制定的一些国际私法规范还比较零星分散,不够系统和全面,而且还有不少缺陷和空白,远远不能适应我国目前形势和未来发展的需要,也与我国作为世界大国的国际地位极不相称。因此,非常有必要制定一部比较完善的国际私法。于是,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在1993年深圳年会上,与会代表建议起草一部《示范法》,并成立了起草小组。从1994年至1999年,各起草成员在起草小组会议和各年年会上,对《示范法》的结构和内容进行反复讨论与修改,前后易稿数次,最后定稿为第六稿,共五章166条。每条条文都附有适当的说明,全部条文都译成英文,于 2000年出版刊行。韩德培教授在前言中指出:《示范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具有一定的超前意识。改变了传统“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宁缺毋滥”的想法和做法。《示范法》一方面总结了我国已有的立法经验,另一方面大胆吸收和借鉴外国优秀的立法成果和有关国际公约中的先进规范,在一些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示范法》在立法的结构上结合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其共有五章: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管辖权,分为五节(一般管辖,特别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关于管辖的其他规定);第三章是法律适用,共有十二节(国籍、住所、惯常居所和营业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行为方式和代理,时效,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婚姻家庭,继承,破产,仲裁);第四章是司法协助;第五章是附则。可见《示范法》不仅有原则性规定,还对每一具体领域作了详尽的规定;既有法律适用方面的规定,又有管辖权和司法协助的规定;既对传统国际私法领域的规定,又对新兴领域的规定,具有超前意识。

  《示范法》的制定表明了我国有能力根据本国的国情以及在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基础上,制定出一部全面、系统的国际私法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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