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典整体结构来看,法典化是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必然方法
在国际私法发展之初,由于涉外民事关系比较简单,将国际私法的有关内容规定在民法典,不会引起太大的问题,不会影响民法典整体结构的协调性。但国际私法发展到今天,其内容越来越丰富,关系越来越复杂,民法典已经不能容纳国际私法的规定。即使强行规定,肯定会产生不协调的情况。例如民法草案第九编与其他八编就不能很好的融合在一起:首先,第九编与前八编的范围并不一致。虽然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认为民法涵盖商法,但民法草案并未包括知识产权、破产法、票据法、海商法、信托法以及证券法等内容,而这些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恰恰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就会导致整个民法草案调整对象的混乱;其次,国际私法有其独特的法律规范。国际私法主要采用冲突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冲突规范不是民事实体规范,其并不具体规定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而是指明某涉外法律关系适用何国法律或者何种法律,所以冲突规范是一种法律适用规范。这与前八编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全然不同。另外,冲突规范的结构有其特殊性,由范围与系属两部分。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系属是指调整该民事关系应该适用的法律。而前八章法律规范的结构为假定、处理与制裁,或者精确的说由规范适用的条件、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这样就会导致整体民法草案整体结构不稳定、风格截然相反;最后,为了与民法草案前八章体例与结构的协调性,必然会损害第九编内部结构有机统一性、内容的完整性。民法草案只规定了国际私法的核心内容-冲突规范部分,没有规定国际私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管辖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这样势必肢解国际私法的内容。为了保证国际私法内容的整体性与体系的统一性,采用法典形式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必然和最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