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人员的通行,保障航空器、车辆及人员在地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航空器活动区的道路,是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停放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含机动车牵引的航空器活动区专用设备)和非机动车辆。
第四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一般遵循右侧通行的原则,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航空器。
第六条 畜力车、三轮车、摩托车以及履带式机动车辆,一般不得进入航空器活动区。
第七条 各驻场单位应当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实施本规则,加强对所属车辆、人员的管理,对为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务的车辆应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民航总局对全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民航总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实施本规则的情况;
(二)制定《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样式(见附录),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三)制定航空器活动区交通管理人员培训标准。
第九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执行本规则;
(三)参与航空器活动区重大地面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每年度向民航总局书面报告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五)民航总局公安局授权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