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裁决的依据
拆迁裁决的依据是裁决所依据或者所适用的有关规定。有人认为,裁决只能依据拆迁管理方面的法规作出,裁决书只能引用这方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4) 这种看法欠妥,因为:
第一,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应依据规范性法律文件,还可以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只要其他规范性文件与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存在冲突,就可以适用;
第二,有些情况下,处理拆迁裁决案件必须依据拆迁管理法规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8条明文规定,拆迁文物古迹等房屋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当涉案被拆迁房屋是文物古迹等特殊类型的房屋时,如果不依据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裁决,很容易出现违法后果;
第三,通常,处理裁决案件必须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由于立法本身的局限性,拆迁管理方面的法规规定比较原则、概括。现实中,各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并发挥着巨大作用。离开了这些规范性文件,很多细节问题,例如搬家费、通讯线路迁移费、临时停产(业)补助费等,都难以解决。
所以,拆迁裁决的依据至少应包括三类:
1、单行拆迁管理法,即专门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行政法规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附属拆迁管理法,即附带规定于法律以及其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部门规章中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例如,《文物保护法》第13条规定,因建设工程和特别需要而必须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国务院颁布的《邮政法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因建设需要拆迁邮政企业、分支机构或者邮政设施时,拆迁人应当将之迁至适宜的地方或者另建;对于环境卫生设施的拆迁,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拆迁人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17条则进一步规定拆迁人必须事先提出拆建方案并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先建设、后拆除,谁拆谁建;对于宗教房产的拆迁,《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应当征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39条也进一步规定因市政建设需要拆迁宗教活动场所的,应事先征询市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其他建设需要拆迁宗教房地产的应事先征得市有关宗教团体和市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等等。
3、拆迁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即不属于严格意义上法律渊源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具体指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拆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对上述三类依据,裁决机关可以并且应该在裁决书中加以引用。但是,应注意在适用拆迁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时,必须慎重审查是否与单行拆迁管理法或者附属拆迁管理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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