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案例:感情未破裂可判不准离婚
导读:《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引发的离婚案件,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若有重婚行为的一方首先提出离婚诉讼,如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经调解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可判决不准离婚。达州万源一女子在丈夫外出打工期间,与小叔子同居并生育一女。近日,该女子将丈夫告上万源市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男子外出打工10年,妻子与小叔同居生下一女
据了解,原告刘丽是江西省一农村女孩,进城务工后遇上了在江西打工的被告王强,两人一见钟情,互生情愫。随后,刘丽随王强回到其万源老家,登记结婚后便在万源安家共同生活,不久后生育一女。
“没有钱供生活,更别说养孩子。”两人成家后,因为家庭困难,刘丽建议丈夫外出打工,挣钱养家,刘丽则在家照顾孩子。但王强在外打工期间,仅仅为家里寄回生活费,很少与家人联系,无暇顾及妻女。
“家里没有男人,一个人带孩子很辛苦。”刘丽一人在老家带孩子,加上又是外地人,感到很艰辛。王强的堂弟王贵自离婚后便经常帮助堂兄照顾其妻女,生活中处处关心。时间一久,刘丽索性与王贵共同生活,并于2005年生下一女,现已8岁。
刘丽认为她与丈夫婚后虽生育一女,但因感情不和,已分居10年之久,因其系外省人嫁至本地,举目无亲,不得已和被告已离婚的堂弟一直共同生活至今,并生下一女。为使自己尽快过上正常生活,并给小孩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刘丽向万源法院起诉离婚。
丈夫可告妻子重婚罪,不同意离婚可判决不准离婚
王强得知妻子起诉离婚后,既生气又难以理解,万万没想到这种事竟然会发生在自己身上。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重婚的,将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承担重婚罪的刑事责任,按《民法通则》的规定也将被追究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重婚案件被害人如有证据证明,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有重婚行为的一方首先提出离婚诉讼,如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经调解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可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将判决准予离婚。判决离婚的,在财产分割及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过错方将承担不利后果,甚至承担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审理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
鉴于自己对妻女关心不到位,王强目前尚未对妻子提起刑事自诉,仅要求妻子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离婚事宜,案件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重婚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1958.1.27)
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举行结婚仪式,这固然足以构成重婚,即使没有举行结婚仪式,而两人确是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也足以构成重婚。例如两人相互间是以夫妻身份相对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应认为是重婚。如果现在还有有配偶的人而娶“妾”,当然也应认为是重婚。
反之,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明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例如有配偶的男方到外地处理事务,与原来相识的女方相遇,在逗留该地的短期内,以通奸关系同居,离开该地后,就彼此不相问闻,在同居期间亦彼此了解只是临时姘居,这种同居就只能认为是临时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至于某一具体案件是否构成重婚,抑或仅是单纯非法同居,这要根据具体案情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12.14 法复〔1994〕10号)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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