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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审理破产案件,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2014年08月28日15:2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依法审理破产案件,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本案提示] 这是一起典型的国有企业申请破产还债案件。其特点在于: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时,未如实告知其与一案外人之间存在着租赁关系,且双方的租赁合同正在履行中,由此给该破产案件的审理带来相当的难度,如果处理不当,极易激化矛盾,直接影响到职工安置和企业的平稳过渡。由于法院审理该案的指导思想明确、工作深入细致,既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又没有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在依照民诉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处理案件的同时,又积极调解申请人与案外人之间的纠纷,为该企业今后健康有序的发展探索出一条新路,为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情] 昆明灯泡总厂始建于1960年3月,系国有中型企业。自1997年起,该企业连续三年严重亏损,处于扭亏无望、资金枯竭、无法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困境。经审计部门审计、清算组清算和债权人会议确认,截至2000年7月31日止,申请人累计亏损4934万元,总资产4957万元,总负债8424万元,负债率为169.94%,属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再就业领导小组(2000)28号文件批准,被列入2000年第二批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2000年9月5日,昆明灯泡总厂向本院申请破产还债。

  [审判]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认真审查破产申请,裁定宣告申请人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并及时成立破产清算组,通知已知债权人在一个月内申报债权,同时还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公告,告知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在三个月内申报债权。在申报期内,共有135家债权人申报了债权。2000年12月11日,合议庭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确认的债权总额为72800470.62元。清算组委托有关部门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审计和评估后确认:昆明灯泡总厂可供招标收购的破产资产(生产经营性资产)为33422276.39元。最后由昆明光安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3200万元中标购买了全部破产财产。清算组在完成了资产评估、变卖任务后,制定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之后因无财产分配而不再分配。该分配方案经法院主持召开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02年8月27日召开)通过,法院依法裁定终结了该案破产程序,由清算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在审理期间,因昆明灯泡总厂在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及向法院申请破产时,隐瞒了其与上海亚浦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浦耳公司)之间签订过《租赁合同》的事实,致使该案进入破产程序后,亚浦耳公司认为其债权得不到保障,再继续支付租金损失更大,故未及时支付租金并与清算组多次发生矛盾,引发纠纷。针对该情况,法院经深入调查研究,在听取双方意见后得知:2000年6月,亚浦耳公司租用昆明灯泡总厂的厂房设备,同时还安置昆明灯泡总厂260余名下岗职工就业,并签订长达五年的《租赁合同》。为协调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法院在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破产程序以及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基本达成“亚浦耳公司支付所欠租金,合同履行至破产终结”的意见。但履行中,因清算组要求解除《租赁合同》,采取封门停电等过激手段,使得双方矛盾再次激化,致亚浦耳公司不能正常生产、职工闹事,随时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为此,法院再次主持双方调解。经过合议庭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并提出符合双方实际的调解方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新的调解协议,即清算组对亚浦耳公司适当补偿,亚浦耳公司按期支付租金,合作期到2002年9月底。之后,企业恢复了正常生产,双方纠纷得到平息,该破产案件也得以顺利审结。目前,双方合作密切,且收购企业昆明光安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亚浦耳公司又签订了长达三年的设备租赁合同,获得了新的经济效益。

  [评析] 本案是一例典型的国有企业破产还债案件,该案审理与其他破产案件有所不同在于: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时隐瞒了真实情况,没有如实向法院通报昆明灯泡总厂与亚浦耳公司之间的租赁关系及租赁合同正在履行。

  为妥善处理此案,保护申请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合议庭坚持从大局出发,在依法破产、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前提下,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动了解清算组和破产企业情况。当申请人与案外人出现新的纠纷时,合议庭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纠纷发生原因,并主动提出切实可行、符合双方要求的调解方案,及时解决双方争议问题,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申请人和案外人的利益,使该破产案件的审理得以顺利进行。

  通过法院调解,昆明灯泡总厂乃至现在的收购企业与亚浦耳公司的继续合作,为企业破产后的资产盘活开拓了一个新的思路,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及资产闲置报废,最大限度地发挥了破产企业职工的积极性,较为妥善地解决了企业下岗工人的安置问题,同时解除了政府的后顾之忧,为企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注入了活力,为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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