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中的破产债权的审查确认程序
新破产法的颁布实施,打破了债权会议在破产债权审查确认上的“一枝独秀”,将整个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程序进行了分解,共设定了三个相互衔接的多主体、多层次的复合式审查确认程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新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管理人作为接受债权申报的法定主体,在接收债权的申报材料进行登记后,应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的结果记载于债权表。这一规定确立了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审查权。新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该条第二、三款同时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会议对破产债权的核查职权和人民法院的最终司法确认职权,也由此一并得以确立。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新破产法明确了破产债权的审查确认主体、对各主体的职责作了分工,并最终确定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权,新破产法从制度上对破产债权申报人的权利给予了最大限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