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律师谈百度公司垄断案
原告: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人人公司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百度公司)
【案情】 原告唐山人人公司是全民医药网的实际经营者。被告北京百度公司是百度网站的实际经营者。百度搜索的结果包括自然排名与竞价排名两种方式。唐山人人公司认为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北京百度公司即对全民医药网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北京百度公司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唐山人人公司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垄断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当首先确定当事人是否已经在“相关市场”中具有了“市场支配地位”,继而分析其是否从事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唐山人人公司主张北京百度公司占据相关市场支配地位,事实依据不足。即使北京百度公司占据了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因全民医药网存在“垃圾外链”的事实,考虑到应当尽可能地以最迅捷的手段降低“垃圾外链”对用户利益的损害,北京百度公司实施涉案屏蔽行为也是具有一定正当性,不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唐山人人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 2008年8月1日,我国首部《反垄断法》开始实施,该法规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都属于垄断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本案是北京法院受理的第一件典型的垄断案件,涉及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典型的垄断行为,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案对如何认定垄断行为及举证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