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
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战略和管理制度建立的时间还比较短,人才也十分缺乏,管理效率和管理职能也显得很薄弱,因此,在“现代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之一-专利战略”、“现代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之二-商标战略”两篇文章的基础上,本文专门讨论现代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战略。
1 企业知识产权组织的架构模式
在加入WTO后的国内和国际竞争环境中,任何一个企业,如果没有受过专门训练并且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事务经验的专家,没有专门处理和管理知识产权事务的机构和组织,将无法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最终取胜。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组织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重要,是现代企业整个有机体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
国内外各种企业中,企业知识产权机构和组织有三种架构模式,简要说明如下:
(1)隶属研发部门(比如技术服务部),优点是易实施与研发密切系的知识产权管理、易了解专业技术知识及其动向,缺点是无法直接掌握、难以针对企业整体作管理、有关资讯不易直接传给决策层。
(2)隶属行政体系下(比如设置法务部或知识产权部),优点是利于实施订定契约、排除侵权、诉讼程序及有关之业务交涉,缺点是不易掌握研发动向、专业知识及有关建议、无法直接掌握决策,难以针对企业整体作管理。
(3)直属决策层(比如总经理室),优点是较易掌握企业的决策、较易推动相关的制度,缺点是研发现场的资讯难掌握、需多方协调研发部门。
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地位和作用
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作具体分析如下:
(1)技术部门末端型。即:总经理室下设研究开发部,研究开发部向总经理负责;研究开发部下设研究室和技术管理科,各个研究室、技术管理科向研究开发部负责,各个研究室与技术管理科并列;在技术管理科下设专利组或知识产权组,专利组或知识产权组向技术管理科负责。
这种模式中,知识产权组或专利组由企业的研究开发部门(如研究所)中的技术管理科或技术成果科管理,该小组实际上仅仅负责为本企业的科研成果办理专利申报事务。该结构模式中,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所能发挥的作用受到很大局限,因此该结构模式是一种原始、初级的知识产权机构和组织设立方法。由于在我国的很多企业中,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和意识均很薄弱,因此,该结构模式在很多中国的企业里却十分常见。
(2)研究开发部门型。即:总经理室下设研究开发部,研究开发部向总经理负责;研究开发部下设研究室、技术管理科和知识产权科(或专利科),各个研究室、技术管理科和知识产权科(或专利科)向研究开发部负责,研究室、技术管理科、知识产权科(或专利科)相互并列;研究室、技术管理科、知识产权科(或专利科)向研究开发部负责。
在该结构模式中,知识产权科(或专利科)与研究开发部门内的各个研究室和其他科室并列,都由研究开发部门的负责人领导。该结构模式中,知识产权事务人员较易影响研究开发部门的负责人(领导人),参与或者辅助各个研究室或者其他科室的决策和工作;缺点就是知识产权事务人员不易参与企业的决策、也不易管理企业生产部门中的有关问题。
(3)企业直属型。即:总经理室下设研究开发部和知识产权部,研究开发部与知识产权部并列,研究开发部与知识产权部均向总经理负责。
在该结构模式中,知识产权部或者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直属于总经理,其地位与该企业各个分厂、各个研究所平行。该结构模式中,知识产权部门可以直接掌握企业负责人的方针和总的经营情况,可以根据方针和情况的变化,及时改变知识产权政策或专利政策,采取一系列的具体措施,将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的管理与该企业当时最为重要的技术创新、开发和产品生产结合起来,这样便于发挥知识产权人员的参谋、管理职能。该结构模式中,知识产权部或管理人员的地位较高,不利于各分厂或各个研究所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日常知识产权事务处理。可以通过在各个分厂或各个研究所设置各自的知识产权科(专利科)或小组来弥补这一缺点。
国外很多大企业的做法是:由直属于企业总经理的知识产权部门(专利部门)对各个分厂或者各个研究所下属的知识产权部门(专利部门)实行双重领导。这样,就能形成企业内部的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知识产权管理网络结构模式。直属于总经理的知识产权部门可以下设专利科、商标科、情报科、涉外科、事务科、计划科等等分部门,专利科包括与其他部门共管的各个专利小组。
3企业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组织的四种基本模式
对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组织的设置与运作,进一步作具体分析如下:
(1)直线形组织结构:企业知识产权最高管理层下设若干下一级的管理层,各个下级管理层又下设若干个执行层,形成一种自上而下的金字塔型结构,每个层次均从事综合性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该结构模式具有机构简单、权责分明、命令统一、决策迅速、智慧及时、高效率管理等特点和优点。其不足之处在于:因为每个层次均要负责包括专利、商标、商业秘密、著作权等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要求管理人员对各类知识产权均要相当精通,并且造成上下级的沟通和协调要经过多人多层次。
(2)职能式组织结构:企业知识产权最高管理层下设若干个职能部门,包括专利部门、商标部门、著作权部门、商业秘密部门、企业法务部知识产权处等等。各个职能部门均具有对知识产权最低管理层或者执行层的领导权。该组织结构模式中,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可以按照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别,做到有的放矢、责任明确地进行管理。其缺点就是,有可能导致不同部门之间摩擦增加,出现多头领导的现象,难以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让知识产权最低管理层或者执行层感到无所适从;还有可能因为过分重视企业按照专项分工进行横向管理,却忽视了对知识资产在上述过程中的纵向管理,往往会使得一项知识产权的管理变得支零破碎、甚至导致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的流失。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分工变细,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之间交叉性日趋增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责、权、利变得日趋模糊。
(3)矩阵组织结构:企业知识产权最高管理层下设知识产权事务综合性协调组织,知识产权事务综合性协调组织下设若干个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并对这些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有领导权;此外,根据公司实际需要,设立若干个项目小组,这些项目小组也均对上述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有领导权。企业采取矩阵组织形式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是把以一个项目或产品为中心任务的横向直线型组织和传统的以单一职能为中心的纵向直线型组织进行交汇,打破“一个人只能有一个上级领导”的传统组织原则,实行双元权责结构和制度。通过项目小组的跟踪管理,确保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的及时性、严密性和灵活性,有利于技术创新,并发挥基层人员参与知识产权管理的积极性,增强对技术的变化和市场的不确定性的适应能力;另一方面又按照职能分工,对公司职能部门内的知识产权事务进行监测和提供支持。该类型组织结构的优点还有:它使得企业知识产权最高管理层从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专门从事企业知识产权的长远战略规划的制订、决策,并由综合性协调组织来综合、协调各个项目小组、各个知识产权职能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因此,该类型组织结构模式是一种最适合现代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结构模式。
(4)弹性组织结构:企业知识产权最高管理层负责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的制定,具体由知识产权管理中间层和知识产权管理基层组织来执行,并有知识产权专家智囊团和知识产权管理辅助人员两支队伍合作管理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在知识产权管理组织结构上,没有一个即定的模式,应根据该组织的性质和工作需要来确定,而该组织的性质和工作需要则取决于环境的变化和市场的要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组织结构将从以往的典型的“金字塔”型向具有更强的适应性的弹性组织结构方向发展,因此,弹性组织结构模式代表着未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组织创新的趋势和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