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中的主观状态
关于商标侵权中的主观状态,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商标法》并未考虑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对商标侵权实施的是无过错责任。由于注册商标均经过公告,可以根据公告推定他人知悉注册商标的存在,故只要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就可以进行认定,而不必考虑其主观状态。
也有学者指出,商标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忽视主观状态,扩大了商标权利人的权利范围,不利于均衡商标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商标侵权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在商标侵权行为中,单从侵权事实本身就可以认为加害人有过错,并追究他的责任。法律规定并不能因加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推翻,法律对过错的推定是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即使被告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这种认定与其实际的主观态度不符,也不能改变这种推定。此观点的弊端在于在过错推定原则中,加害人如果能提出充分证据证实其主观上是善意的,则能够推翻过错推定,否认侵权责任。但在《商标法》中只有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相类似,在其他商标侵权行为中则没有类似的规定。
对比以上两种归责原则,似乎无过错责任更加契合我国当前强化注册商标保护和鼓励、引导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在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时,只要存在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情形,就可以认定侵权事实存在,而不必考虑其主观状态。但同时,在商标侵权认定中也存在着推定责任的影子。即注册商标均经过公告程序,可以推定他人知悉其存在,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且对于没有侵权故意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法律规定免除其赔偿责任。另外,对于善意在先使用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实践中的处理方式虽并不一致,但免除其赔偿责任已成为多数人的观点。所以,笔者认为,从强化注册商标保护的角度出发,在商标侵权认定方面,应倾向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弱化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对侵权事实认定的影响,但从利益均衡的角度考虑,在具体责任承担方式上应适当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譬如对于没有侵权故意的销售行为以及善意的在先使用行为应免除其赔偿责任,如此才能实现《商标法》立法目的的同时,更好的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