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创业板上市之准备
【摘要】 创业板即将在中国推出,本文针对《管理办法》在发行条件、发行程序等方面为中小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提出建议。
【关键词】 创业板;中小企业;发行条件
2008年3月21日,证监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我国主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借鉴海外创业板市场经验教训,中国证监会制订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为创业板上市的行为做出有关规定,共计六章五十七条,具体包括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与处罚、附则等内容。不出意外的话,不久创业板即将在我国推出。创业板定位于服务成长型创业企业,重点支持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众所周知,创业型公司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强、业务模式新、规模较小、业绩不确定性大、经营风险高等特点,要想在创业板上市,必须提前完善自己,尽早达到上市融资的目的,下面本文针对《管理办法》对中小企业上市提出相应的建议与要求。
一、发行条件方面
(一)中小企业必须具备盈利能力
《管理办法》为了降低市场整体风险,要求企业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考虑到不同类型创业企业的需求,设计了两套标准。具体规定为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由此可见,关于盈利的条件是硬性要求,必须满足,这是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必要保证。
(二)中小企业要使盈利具有持续性
《管理办法》规定了发行人不得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若干种情形,因此,对于准备上市的中小企业来说,应尽量避免以下事件的发生:
1. 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 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 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4. 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5. 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6. 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三)中小企业必须具有一定规模和存续时间
为使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具有一定规模,从而控制市场风险,《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具体规定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三千万元。虽然相对于主板的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 000万的条件降低了,但也不是每个小企业都可以轻松达到的。
《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记录,具体要求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对于刚成立的公司来讲可以有充裕的时间来准备上市条件。
(四)中小企业要重点突出自己的主营业务
创业企业规模小,且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如果盲目多元化经营,业务范围过于分散,缺乏核心业务,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风险,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竞争力。因此,《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强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因此,中小企业应集中精力重点发展自己的主营业务,防止经营分散化。
(五)中小企业要从严公司治理
《管理办法》根据创业板公司特点,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强化独立董事履职和控股股东责任。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应当保持业务、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的持续稳定,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发行人应当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总之说来,中小企业和大公司一样,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并能够使企业各种制度有效执行,公司的治理结构也比较合理,高层人员能够发挥自己的作用并能够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二、发行程序方面
《管理办法》规定,要想在创业板上市,首先,董事会做出决议;然后,股东大会批准,其次,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推荐向证监会申请,证监会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最后,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证监会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过期失效(没有批准的,6月后再申请)。
在准备上市过程中,中小企业要选择合适的保荐人,一个好的保荐人可以让企业少走弯路,并能顺利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在企业成长性、自主创新方面,要求保荐人出具专项意见;在持续督导方面,要求保荐人督促企业合规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督导发行人持续履行各项承诺,并要求保荐人对发行人发布的定期公告撰写跟踪报告。这些虽然是对保荐人的要求,但反过来可以促使中小企业健康的发展自己。
三、信息披露方面
(一)中小企业要增加透明度,实行网站为主的信息披露方式
对于招股说明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内容上突出创业企业特点。《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预先披露;同时明确规定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其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
在披露形式上,为降低发行成本,要求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司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不要求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摘要,即网站披露全文、报刊公告网址。
(二)加强风险警示
中小创业企业经营风险相对较高,创业板市场整体的投资风险也要高于主板。为此,创业板加强对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的风险警示和教育,建立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市场约束机制。《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提示创业板特有的市场风险,采用统一文字格式,其内容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四、监管与处罚方面
《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发行人及其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的,除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第五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五十四条规定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做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从上面可以看出,要想在创业板上市,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来进行操作,否则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因此,作为中小企业,在这方面必须对自己严格要求,保证自己的经营运转质量高,管理效率高,信息透明度高。只有这样,中小企业不但可以快速安全上市,进行必要的融资活动,而且还能持续发展壮大,最终使自己由中小企业成长为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