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律师谈上市公司特别决议事项

2014年08月28日16:3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北京公司律师谈上市公司特别决议事项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22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可以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当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涉及到公司重大事项时,应当采用特别决议的方式进行。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属于公司重大事项,应由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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