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例谈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以案例为你介绍代为继承权。
陈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子小刘,前夫因病过世后,经人介绍陈女士与张老先生再婚,婚后又育有一女,小张。后陈女士因车祸去世,张老先生也未再娶,故小刘从小由张老先生抚养直至其成人。不幸的是,小刘在结婚后也因病去世,但其在短暂的婚姻生活中与妻子育有一子小刚。前不久,张老先生也因病逝世,名下留有一套产权房。张老先生生前和自己的女儿小张住在一起,小刘的儿子小刚经常来看爷爷,陪爷爷聊天,但其只是学生,没有收入,所以并没有从经济上给张老先生帮助。张老先生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张老先生的女儿小张认为自己是张老先生的唯一的亲人,当然只有自己一个人可以继承张老先生所留的这套产权房。而小刚通过咨询律师得知,自己是享有代位继承权的,有权继承张老先生的遗产,也就是这套产权房。小张当然不同意自己和小刚一起继承该套房屋,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是小刚的父亲小刘不是张老先生的亲生子女,只是,而且小刘先于张老先生过世,也没有尽到任何赡养义务,所以不同意小刚的说法。无奈之下,小刚起诉至法院要求代位继承这套产权房。
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可代位继承。本案中,小刚的父亲小刘从小由张老先生扶养,虽其只是张老先生的继子,但其已与张老先生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小刚可以代位继承其父小刘有权继承的份额。
而且我国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形: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或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故小刚的父亲小刘虽然没有对张老先生尽到赡养义务,但也无上述几种情形存在,其当然没有丧失继承权,小刚也就依此享有代位继承权。
在这里有可能法院还要考虑到一个事实,张老先生的女儿小张对张老先生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且也同张老先生共同生活在一起,照顾张老先生的起居。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小张可以在继承该房产时适当多分。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认可小刚对张老先生所留产权房享有代位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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