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委的组成

2014年08月28日17:1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并购重组委的组成

  第五条 并购重组委由专业人员组成,人数不多于35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不多于7名。

  并购重组委根据需要按一定比例设置专职委员。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行业自律组织或者相关主管单位推荐、社会公示、执业情况核查、差额遴选、中国证监会聘任的程序选聘并购重组委委员。

  第七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4年。

  第八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熟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行业实践经验;

  (四)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并购重组委会议的;

  (四)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并购重组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并购重组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并购重组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选聘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组织设立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专家咨询委的具体组成办法、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另行制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我国法律对城镇居民房屋的补偿方式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公司上市知识排行榜
公司上市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