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投诉常见误区

2014年08月28日17:2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消费维权投诉常见误区

  误区一:所有消费都可投诉

  《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消费者协会的受理范围。

  误区二:所有购买商品都可投诉

  两种情况下,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一种是超过保修期的商品。一种是使用不当、人为造成的损坏。

  误区三:商品、服务有诈可“假一赔十”

  《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也就是说,假一赔一,而不是假一赔十。

  误区四:所有投诉都可得到精神赔偿

  《消法》第4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如提出一些“过”的要求,消费者则应“三思”。

  误区五:凡与消费“有关”都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丢物通常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当然,如果消费者在超市将物品交由存包处保管,领取时发现物品丢失,消费者协会则可介入调解。

  误区六:所有投诉消费者协会都要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9种情况投诉不予受理:1、经营者之间购销纠纷;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质期;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导致商品损坏或人为损坏的;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7、争议双方曾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误区七:商品的质量纠纷由消费者协会判定

  涉及到质量鉴定的纠纷,只能到相关检测部门做出质量鉴定后,消费者协会才可以此为依据,借助法律规定,帮助消费者讨回公道。

  知识延伸: 消费者如何写投诉信?

  如果消费者在遇到商品质量问题,向生产,经销企业反映问题解决不了的情况下,可能就会想到告状,打官司。无论是到商店的主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还是到人民法院投诉,一般都要递交书面投诉书,或起诉状,这样能更好清楚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要求,便于受理机关审理案件。也可以向有管辖权部门的接待人员口头提出投诉要求,由有关工作人员做好笔录,原告人签字或盖章以后就完成了口头投诉的手续。

  投诉书应按下列内容书写:

  题头应写:起诉状,诉状或投诉书。

  在题头下面应写明自己所投诉的问题性质和种类。如:“假冒名牌”,“掺假是假”等。

  接着写明投诉的内容,反映的问题。这部分要实事求是,一目了然,不能含糊不清,不要因为气愤或怀有不正当目的,随便夸大事实或缩小事实,给解决问题带来困难。

  最后写明投诉者的意见,这部分内容要合情合理,不可无理取闹,刁难别人;引用有关规定要准确,不要断章取义,同时要提出准确的证据,投诉书还要写明:A

  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单位,民族,职业,住址;B 被投诉人的姓名,单位;C 证据材料,证人姓名,投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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