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的概念、特征、认定及侦破指南
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不论是否达到目的,即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行为人只要在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这是故意杀人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本质特征。生命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受非法剥夺。如果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构成故意杀人罪。一般说来,人的生命始于出生后能独立呼吸,终于心脏停止跳动。在这期间,人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剥夺。杀人罪也就是侵犯了人的这一权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该行为首先是非法的,如果不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如战争中杀死敌人、依法执行死刑、正当防卫致人死亡等,虽然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但不是非法的,也就不是刑法上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其次,该行为是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管是否达到目的,即不管是预备、中止、既遂还是未遂,也不管其使用的手段如何,如持枪杀人、投毒杀人,还是持刀杀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是过失致人死亡,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直接或间接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造成他人死亡,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正确认定故意杀人罪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要严格区别用爆炸、投毒、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故意杀人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界限。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实施故意杀人,只要不是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及公共财产的安全,而是以特定的一人或几人为杀害对象,仍然定为故意杀人罪。如以投毒、放火或爆炸的方法杀死特定的一人或几人,只要没有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或公共财产的安全,仍是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投毒罪、放火罪或爆炸罪。
(二)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同因抢劫、强奸致人死亡的界限。故意杀人并不一定要使用暴力,而抢劫与强奸往往与暴力或暴力威胁相联系。在抢劫和强奸犯罪中,由于犯罪主体往往使用暴力手段,就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可能。但是,从故意杀人罪与抢劫、强奸罪的犯罪动机和构成要件上看,前者是故意致人于死地,后者则无此主观目的。因此,因抢劫或强奸致人死亡的,仍应依法定为抢劫罪或强奸罪。司法实践中,有时犯罪分子实施抢劫或强奸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在抢劫或强奸后杀人灭口,这种情况则分别构成抢劫罪或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三)要严格区分“逼人自杀”的几种不同情况。所谓逼人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利用权力压迫、暴力胁迫、要挟等手段将被害人逼上没有生命希望的绝路,迫其自杀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具有逼人自杀的主观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逼人自杀的行为,并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利用被害人心理或其他方面的弱点,采用胁迫威逼、要挟等方法致人自杀,其实质是借被害人之手达到杀死被害人的目的,其采用的逼人自杀的行为就是故意杀人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以下两种所谓的“逼人自杀”则不应定为故意杀人罪:
1.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逼迫行为,但该行为在正常情况下不应当引起自杀结果,且其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则不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如单位领导要求其工作人员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并以如完不成任务就要被撤职、辞退相威胁,从而引起心胸狭窄者的自杀;再如债主向债务人索要到期债务,债务人因还不起债务而自杀等行为均不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处理这种情况,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行为人的行为:第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第二,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足以引起他人自杀的程度;第三,自杀者的自杀是否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是否预见或应当预见其行为会引起他人自杀。一般说来,行为人的行为一不违法,二没有达到足以引起他人自杀的程度,而且自杀者的自杀与行为人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没有、也不可能预见其行为会引起他人自杀,就不能定为故意杀人罪。
2.相约自杀,一人或几人自杀而死,对未死者不应定为故意杀人罪。相约自杀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都想自杀,而相互约定互相帮助自杀的自杀形式。相约自杀有人先自杀而死,有人没有死亡,只要未死者不是用欺骗手段引诱他人自杀而自己实际上并不想自杀,就不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当然,如果未死者故意以相约自杀为手段,欺骗引诱他人自杀而自己并不想自杀,实际上是借自杀者之手达到杀死他人的目的,则应定为故意杀人罪。至于未死者是否具有以相约自杀为手段欺骗或引诱他人自杀的目的,其情况极为复杂,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四)教唆他人自杀的应定故意杀人罪。所谓教唆他人自杀,是指以杀死他人为目的,利用欺骗、引诱等方法促使本来没有自杀意图的人自杀的行为。如利用花言巧语或物欲刺激,引诱、欺骗本来没有自杀意图的精神病人、少年儿童自杀的,其教唆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杀人手段,应定为故意杀人罪。
(五)溺婴行为和动手杀死具有“安乐死”意图的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婴儿一经出生,就具有完整的公民权利,是民事权利主体,他的生命权利受法律保护;由于我国法律并未确认“安乐死”为合法,所以,具有“安乐死”意图的危重病人的生命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因此,溺婴行为和动手杀死具有“安乐死”意图的人,都应定为故意杀人罪。
三、故意杀人犯罪的常见作案手段
(一)凶杀,包括用可以用于砍、劈、刺、切、割、剁等锐器实施的故意杀人和用各种棍、棒及棍、棒状物,石块、砖块、木板、铁条(块)等钝器实施的故意杀人;
(二)持枪杀人,既包括用手枪、步枪、冲锋枪等军用枪支实施的故意杀人,也包括用钢珠枪、猎枪等民用枪支实施的故意杀人,还包括用其他非法自制的枪支实施的故意杀人;
(三)投毒杀人,既包括使用剧毒农药实施的杀人,又包括使用其他可以致人死命的药物实施的故意杀人;
(四)爆炸杀人,如用手榴弹、炸药包、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实施的故意杀人;
(五)纵火杀人,主要是以放火为手段将特定的一人或多人烧死的犯罪,如在被害人住处点燃汽油、柴油、煤油、煤气、天然气、木材等实施的故意杀人;
(六)雇佣杀人,指以财物收买他人代己故意杀人的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杀人手段;
(七)其他杀人手段,如溺水、电击、活埋、勒死、冻死、撞死、掐死、逼人自杀等。
四、故意杀人案件的主要侦破方法
(一)故意杀人案件的一般侦破方法
1.勘查现场,检验尸体
现场勘查是侦破案件的重要途径和主要方法,杀人案件也不例外。杀人案件现场的勘查,包括对尸体的勘查和对现场遗留物的收集与判断,以发现犯罪证据,确定死亡原因,确认案件性质,判断杀人手段,明确侦查方向。
杀人犯罪现场的勘查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现场血迹的勘查,包括对被害人血迹的勘查和对犯罪嫌疑人血迹的勘查;二是对现场遗留痕迹、物品的勘查,如枪弹痕迹、弹壳、指纹、脚印、伤痕、衣物,以及现场遗留的犯罪嫌疑人的物品,如手套、作案工具等;三是对尸体的检验,主要包括对尸表的检查与解剖检验两部分。
如黑龙江省公安机关1995年初侦破的一起特大持枪杀人、爆炸纵火、抢劫案件就与认真的现场勘查工作密不可分。1995年1月28日19时许,4 名犯罪分子(其中两人男扮女装)驾车窜入该省某矿区办公楼院内,持枪分东西两路突然袭击北楼的经济民警队和保卫科值班室,当场开枪打死9人,抢走手枪3 支。在钱库值班的保卫干部持枪坚守库房。对射中,一名戴假发的犯罪分子被击毙。当犯罪分子意欲踹门侵入库房未遂时,就点燃炸药包,炸毁保卫科值班室,并纵火灭迹后弃车逃跑。应当说,这起案件犯罪分子留在现场的物证除了一辆汽车和假发外并不多,可用价值也不大。然而,被击毙的犯罪分子的尸体就成了侦破案件的关键。经过枪击和火烧,尸体已面目全非,无法确认其身份。经过科学的技术处理和认真细致的检验,发现尸体左臂有一龙型图案纹身的明显特征。经将尸体纹身照片下发有关单位开展摸排工作,当天下午就通过被收审人员确认了其身源,并由此迅速确定了其他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了这起轰动一时的恶性案件。
勘查现场,检查尸体的目的:一是确定死亡原因,如自杀或他杀;二是确定致死方法,如刀砍、斧剁、枪击等;三是确定案件性质,如仇杀、情杀、财杀、奸杀等;四是确定被害人身份;五是确定发案时间;六是确定发案地点,如发现尸体的地方是否是第一现场,现场有无伪装等;七是收集犯罪证据,如现场遗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指纹、衣物、作案工具等;八是根据对犯罪现场的勘查勾画和判断犯罪嫌疑人的形象或确定其身份;九是收集侦破案件或证明犯罪的其他物品和信息。
勘查检验要全面细致。所谓全面,是指凡是现场一切与犯罪有关的物品都要进行勘查、检验,不能遗漏;所谓细致,是指勘查和检验工作必须认真、仔细、深入,不能出现错误。
2.及时进行调查访问,寻找犯罪线索
所谓及时进行调查访问,是指在对犯罪现场进行勘查的同时就要开展调查访问工作,以及时发现犯罪线索,获取犯罪证据,为分析判断案情提供可靠依据,为侦查指明方向。调查访问的对象主要有报案人、最早发现尸体的人、被害人的家属及亲朋好友、街坊邻居,以及其他可能知道案情的人。
通过调查访问,主要了解以下问题:
第一,现场情况。如发案前现场的原始情况,发案后的实际情况及变动情况等。
第二,被害人情况。如被害人的身份、家庭情况,主要社会关系,平时及发案前的表现,经济状况等。
第三,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向被害人的家属及周围群众了解哪些人可能是犯罪嫌疑人,以及确认犯罪嫌疑人的根据;二是犯罪嫌疑人的人数、体貌特征、口音、衣着打扮、携带物品等;三是犯罪嫌疑人的逃跑方向或者藏匿地点等。
第四,与犯罪有关的其他情况。如发案前后是否有人听到异常响动,可能是什么声响,发案前后发案地点有何异常事、异常人等。
3.正确判断案情,确定侦查范围,制定侦破计划
正确判断案情是保证侦破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对案情的判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正确判断死亡原因,如是自杀还是他杀,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等;
第二,正确判断杀人性质,如凶杀、奸杀、财杀、仇杀、情杀等;
第三,正确判断杀人时间;
第四,正确判断杀人地点;
第五,正确判断杀人手段;
第六,正确判断杀人工具,如是枪杀还是刀杀,是投毒杀人还是纵火杀人等;
第七,正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人数;
第八,正确判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
第九,正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特征,如性别、身高、体重、体态、口音等;
第十,正确判断犯罪过程;
第十一,正确判断犯罪情节;
第十二,正确判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正确判断案情的基础上,准确划定侦破范围。杀人案件的侦破,一般都是通过由案及人的侦查途径进行的。在划定侦查范围,寻找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其总的原则是宜大不宜小,宜宽不宜窄。宽大则工作量多,侦破过程长,但破案的把握大;窄小则工作量少,侦破过程短,但破案的把握相对较小,容易使犯罪嫌疑人漏网。在把握侦查范围大小的时候,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要主观妄断。在掌握的情况充分准确的情况下,范围可以相对窄一些,以缩短侦破过程,及时突破案件;反之,范围就要宽一些,以免使犯罪嫌疑人漏网。
制定侦破计划是每一个故意杀人案件的组织指挥者都要考虑的问题。所谓侦破计划,就是关于侦破工作的打算、安排,以及具体的方式方法。一般说来,在正确判断案情,确定侦破范围后,就应当制定侦破计划。侦破计划宜宽不宜窄,宜全不宜缺,宜具体不宜笼统,同时要注意可操作性,为顺利组织实施做好准备。
4.及时组织侦破工作,抓获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证据
及时组织侦破是刑事侦查工作的基本要求,对于故意杀人案件,更是如此。在组织侦破的过程中,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既要按照侦破计划的要求认真履行侦查职责,又要注意侦查工作的灵活性。在侦查工作中,随时可能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新的犯罪线索,如果机械地执行侦破计划而不灵活运用,有时会贻误战机。正确的方法是,既要严格按照侦破计划的要求开展侦破工作,又要在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时注意发挥侦查员的主观能动性。前者是侦破工作的基础,后者是侦破工作必要的补充。
发现并抓获犯罪嫌疑人是破案的关键环节,侦破工作要紧紧围绕发现并抓获犯罪嫌疑人这个中心开展。在发现确定犯罪嫌疑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具有作案时间的人,即犯罪嫌疑人自己举不出发案时自己不在发案现场的证据,侦查人员也找不出他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
第二,犯罪嫌疑人是具有杀人动机的人,如仇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因与被害人的利害关系而杀人,财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因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杀人等;
第三,犯罪嫌疑人是身边或住处可能有杀人凶器或杀人现场物品的人,如在某人的住处发现了与现场遗留物相同的物品,经鉴定认为某人家中的菜刀的锋口与被害人身上的伤痕相符等;
第四,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身上带有特定伤痕、血迹的人,如身上带有被被害人咬伤痕迹的人、沾有被害人血迹的人等;
第五,犯罪嫌疑人一般作案后都会有反常行动,如无端清洗衣物、粉刷墙壁、打扫房间、精神反常,对案件及案件侦破情况特别敏感,多方打听消息,甚至找人作假证明等。当然,也不排除有的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深藏不露,显得比平时更为深沉,假装对案件及案件侦破情况漠不关心等。所有这些,都是反常的表现。侦查人员要细心观察,抓住这些蛛丝马迹,尽快发现并抓获犯罪嫌疑人。
抓获犯罪嫌疑人后,还要继续进行认真的取证和甄别工作,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或者排除可能错抓的犯罪嫌疑人,为侦破工作寻找新的方向和思路。取证工作可以通过各种合法的方法和途径进行,但要及时收集,以免罪证消失、毁灭,对侦破工作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二)杀人碎尸案件的主要侦破方法
杀人碎尸是指杀人后将尸体肢解成若干部分分散抛弃或藏匿的犯罪案件。
杀人碎尸案通常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从发案地点看,多数发生在犯罪嫌疑人的家中或住宅附近的隐蔽场所;第二,从抛尸、匿尸的地点看,多数距杀人碎尸地点不远。杀人碎尸后,犯罪嫌疑人总想把尸体抛得越远越好,但除了在交通方便的大中城市和中小城市具有现代交通工具的犯罪嫌疑人外,一般不会太远。因为抛尸越远,所需时间越长,暴露的危险也就越大。第三,从抛尸的地点看,一般都有多个地点,即分散抛尸;第四,从犯罪嫌疑人本身看,多是本地人或长住本地、熟悉本地环境的外地人。
下面的一起杀人碎尸案件的侦破过程就充分运用了此类案件的一般侦破方法。
1999年3月3日上午10时许,某市大修厂在清理一个废弃车间时,发现一塑料编织袋装着无头、无四肢的人身躯干。尸检认为,死者系女性,尸表无伤痕、痣,子宫有生育史,内带T型节育环。推断死者的年龄在28岁左右,身高大约1.68cm,体态较胖,发现尸块时间距死亡时间大约10天左右。从碎尸情况看,需要有足够的时间和隐蔽的场所。寻找其他尸块和碎尸现场的工作同时进行。通过大量的调查访问,3月10日获得重要线索:某矿务局女工杨某春节前到案发地区打工至今未归,其体貌特征、身高及内衣与尸块特征基本吻合。杨某,女,现年28岁,1997年离异后未再婚。1999年2月9日经人介绍到当地一洗头房打工一直未归。其家人看到电视播出的寻人通告后,立即到洗头房寻找杨某。店主说杨某2月12日跟人离开后便没再露面。公安机关根据店主提供的信息找到拉杨某等四人出去鬼混的出租汽车司机,通过司机提供的线索抓获与杨某鬼混的王某,再通过王某于3月12日抓获嫖宿杨某后,因嫖资争执而在自己的住室将杨某杀害后肢解抛尸的刘某。至此,全案告破。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侦破杀人碎尸案件,除了运用杀人案件的一般侦破方法外,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侦破工作:
1.寻找尸块,检验尸体。侦破杀人碎尸案的首要环节就是尽快搜寻分散各处的尸块,然后由专业人员按照人体的自然结构把尸块拼接起来,并进行必要的专业技术检验,以确定死者身份,收集犯罪证据,明确侦破方向和范围。寻找尸块、检验尸体要找到一块检验一块,最后再做综合检验,不要等到全部找齐以后再检验 (有的尸块可能永远都找不到了,如抛在野外的尸块已经腐烂或已被野兽吃掉),因为这并不影响通过检验得出科学结论。在检验尸块时要注意检验尸体上的伤痕、碎尸的方法、手段和使用的工具以及尸块上的包布和包布上的痕迹等。
2。通过确认被害人身份发现犯罪嫌疑人。确认被害人身份是侦破杀人碎尸案件的关键,也是顺利开展侦破工作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确认方法主要有:第一,对拼接到一块的尸体进行整容,然后组织辨认以确定被害人的身份;第二,通过审查失踪人员资料发现并确认被害人身份;第三,调查访问,收集失踪人信息确认被害人及其身份;第四,发动群众提供失踪人信息,确认被害人身份;第五,通过科学鉴定确认被害人身份,如DNA鉴定;第六,通过鉴定并确认死者的生理特征和身上特有的疤痕以及其他标记来确认被害人的身份等。
一般说来,被害人身份确定后,依据被害人的身份、社会关系和因果关系等就可确认犯罪嫌疑人。
3.通过寻找杀人碎尸现场,确认犯罪嫌疑人。在通过科学检验和组织辨认等方法确认死者身份后,就应当立即判断确认杀人碎尸现场。一般说来,碎尸案件的死者多数都与犯罪嫌疑人相互认识,因果关系比较明显,且这类案件多数都发生在犯罪分子的家中或附近较为隐蔽的场所。因此,有时只要确定了杀人碎尸现场,也就等于发现了犯罪嫌疑人。另外,在被害人生前的各种社会关系和所居社区进行排查,有时也能发现犯罪嫌疑人。
4.收集犯罪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杀人碎尸的罪行。发现犯罪嫌疑人后,就要立即展开对犯罪证据的收集与核实工作。如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往往可以直接获取犯罪证据,如血迹、血衣、被害人的衣物等;检查包尸物品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确认犯罪工具、手段、方法等途径都有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