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审理一起关于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

2014年08月29日10:4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四川审理一起关于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

  今年以来,审监一庭认真落实“六大体系”建设各项目标任务,坚持以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作为再审工作第一要务,切实贯彻“调解优先”的再审工作理念,使多起疑难、复杂的民商事再审案件得以妥善解决。近日,审监一庭成功调解了申请再审人绵阳市福潮高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简称福潮公司)与被申请人绵阳市东圣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东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2005年,福潮公司与东圣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和《补充协议》,约定福潮公司向东圣公司发包工程。后因福潮公司拖欠工程款5794362元未付,东圣公司诉请法院判令福潮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福潮公司则认为工程质量不合格、未按规范要求进行工程验收,进而提起反诉。

  本案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发现,申请再审人福潮公司系一家响应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而入川投资的外地公司,如果就案判案,可能损害该企业投资我省建设的热情,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因此,再审合议庭认为,通过调解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协议了解纠纷,才能真正做到息诉罢访、化解矛盾。秉承这一工作思路,承办法官针对工程是否需要返工重作、东圣公司应否承担违约金责任这两项争议焦点,多次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耐心地作背对背疏导工作,使双方当事人终于能够平心静气地商谈和解条款。其后,承办法官适时提出了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和解方案方案:福潮公司支付东圣公司总价款700万元,其中200万用实物抵款。双方当事人颇为愉快地达成调解协议,一起案情复杂、当事人对立情绪浓厚的再审案件最终得以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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