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保险公司的原则及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保险公司的设立
保险公司的设立是指为使保险公司成立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活动的总称。与设立一般性公司不同,设立保险公司有特殊的规定。《保险法》第七十条有明确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而一般性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即可按法定程序办理设立事项。《保险法》中所指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1998年11月以后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保险公司设立的原则
1.遵守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有利于我国保险市场和金融体系的稳定。
3.保险与银行、证券分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
4.合理布局、公平竞争。
三、设立保险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
1.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2.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
3.经营寿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3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经营寿险业务的区域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1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
4.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
5.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为企业法人或国家允许投资的其他组织,股东资格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6.中国保监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设立保险公司一般遵循的程序
1.在申请筹建阶段要提供以下材料:
(1)筹建申请报告;
(2)筹建可行性报告;
(3)筹建方案;
(4)投资人股份认购定向书及其背景资料,包括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成立时间、审批部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
(5)筹建负责人和拟担任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简历及资格证明;
(6)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筹建申请经保监会初步审查合格后,即进入筹建阶段,筹建期最长不超过1年,其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活动。保险公司申请开业必须向保监会提交下列资料:
(1)开业申请报告;
(2)中国保监会认可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3)拟任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公司人员的基本构成情况;
(4)营业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5)公司章程(草案)
(6)3年经营规划的分保方案;
(7)拟经营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8)计算机设备、软件配置情况的报告;
(9)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保监会自收到设立保险公司的正式申请文件之后,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批准。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中国保监会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公司凭此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的设立与我国保险公司的设立略有不同。凡外国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都必须经过中国保监会的许可,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