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判决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14年08月29日13:5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行政确认判决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确认判决,在拓宽相对人对公权力行为救济手段的同时,体现出了对人的充分关注与深切关怀的理念,以及对行政机关未来行为的警示作用,在我国行政诉讼活动中得以确立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1.行政行为的多样性要求更为科学、全面的判决形式。确认判决的存在解决了在不宜适用其它判决形式的情况下,法官如何抉择的难题。这已经为司法实践活动所证明。

  2.确认判决有利于实现与国家赔偿制度的衔接。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判决赔偿要以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前提。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先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与否,再决定是否赔偿,正是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本意。

  3.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作出其它判决形式的关键和中间环节。每一种类的判决形式都包含着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违法的确认 。尽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正文部分不必直接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合法与否的表态,但是判决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行政行为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行政执法程序等合法性方面的内容,各种判决形式,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断必须首先作出。之后,法院才能选择恰当的判决形式。

  4.民事审判实践给行政确认判决提供了丰富的经验。虽然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确认的对象不同:前者是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后者是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是两者的方式和作用却是相似的。尽管有的学者指出了两者的“天壤之别”,但是笔者以为基于两种确认判决方法及作用上的相似性,民事诉讼中的确认判决仍可以为行政诉讼所借鉴,对行政确认判决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而为其存在和实施提供了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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