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判决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确认判决是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合法性审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进行评价,在不宜适用其它判决形式的前提下,直接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是否无效的判决 。根据此定义及《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将行政确认判决分为积极的确认判决(确认合法判决或有效判决)和消极的确认判决(确认违法判决或无效判决)两类。同时,我们不难发现其特征:
1.仅具有宣示效果。确认判决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效力的评价,判决结果无法构成执行的理由,也不具有直接变更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功能。它仅仅是对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做出的宣示性评价而已。
2.具有辅助性和补充性的特点。适用确认判决的各种情形,实际上都是行政法上行政权的优越性和优先性造成的,是在其它各种判决形式不宜适用的情况下,法官所做出的无奈之举 。其目的在于弥补充分的救济手段所留下的“真空地带”,是对公权力行为救济手段的拓宽。
3.救济功能相对弱化。即便确认判决最终对行政相对人有利,但也不能直接给其带来物质利益。它只是为相对人可能获取的国家赔偿提供一个前提条件。同时,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相对人的心理需要,即通过确认违法或无效判决满足了相对人“讨个说法”的强烈愿望,促进了行政纠纷的彻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