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恶意注册或使用短信网址的行为有哪些
第六条 负责裁决争议的专家组有权认定被投诉的短信网址注册人是否具有注册或使用短信网址的恶意。被投诉的短信网址注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恶意注册或使用短信网址:
(一)注册或受让短信网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短信网址,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注册为自己的短信网址,其注册短信网址的目的是为了阻止他人以短信网址的形式在移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
(三)注册或受让短信网址的目的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