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过量致死,同饮者赔偿
6月22日,记者从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因过量饮酒导致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同饮者分别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死者翟某,1990年11月22日出生,与被告张某是小学同学。翟某的父母诉称,2010年12月2日,张某以给翟某(死者)介绍承包饭店事宜为由,邀请翟某到太原市万柏林区大王社区某便利店进行商议。当晚,张某同时邀请另外两人李某、李某某共四人喝酒。饭后,张某、李某共同将翟某送到了一家招待所休息,当晚张某留下来陪翟某,李某、李某某去其他地方休息。次日早6时,张某离开旅馆回家睡觉,下午2时许去翟某房间看时,发现其有异样,遂拨打 120急救电话,在120到场后,翟某已经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朋友之间共同饮酒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席间即便敬酒也属善意,死者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酒量有正确的考量,其不加控制地大量饮酒,应对造成其死亡的事实负主要责任。三被告作为共饮人在翟某醉酒后应帮助照应,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以防止伤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发生。三被告未采取有效措施,与翟某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酌情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张某赔偿翟某父母损失8000元。判处被告李某、李某某赔偿原告翟某父母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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