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遭追赶致残状告见义勇为者
窃贼遭追赶仓皇逃跑,慌不择路而被车辆撞伤致残,其将见义勇为追赶的市民告上法庭,索赔15万元,从而引发一桩离奇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此案一经披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议。
小偷遭追赶撞车受伤致残
现年20岁的徐跃平是江苏省响水县人。2008年春节后,徐跃平与黄海涛、邱建亚等人从老家来到江苏省无锡市打工。落脚后,由于一时没找到合适的工作,他们所带的现钱很快花光,生活顿时陷入了窘境。为此,几人经过谋划,决定偷电动自行车的电瓶换钱,以度过眼前的困境。
2008年4月14日夜21时20分许,黄海涛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载着邱建亚、徐跃平来到无锡市解放西路红梅市场一家网吧,发现网吧门前停着一辆电动自行车,黄海涛便停车在路边等候,由邱建亚、徐跃平下车偷窃电瓶。可是,当邱建亚、徐跃平刚撬开电瓶锁时,就被过往的群众发现,邱建亚、徐跃平两人迅即爬上在一旁等候的摩托车,沿解放西路由北往南仓皇逃跑。见此情景,路上群众大呼“抓贼”,并紧随追赶。可是,三名盗贼驾驶的摩托车车速较快,眼看就要逃之夭夭。
就在这时,无锡市艺海文化发展公司智高网吧(简称智高网吧)的高建国驾驶本单位的轿车正好路过,突然听到路边的群众高喊“抓贼!抓贼!骑摩托车的三个人是贼!”高建国扭头看去,发现群众手指的那辆摩托车正从自己身边驶过,他随即踩下油门追赶上去。
见有人驾车追赶,徐跃平等人便加大马力,在道路中间横冲直撞,企图摆脱追赶的轿车。高建国见状也加大了油门,紧随其后。
刚追赶了百余米远,便来到了解放西路与县前西街交叉路口,正巧碰上红灯,徐跃平等人觉得这是摆脱轿车的好机会,便加足马力强闯红灯。高建国见盗贼企图趁红灯之机逃脱,便顾不得许多,也踩足了油门。眼看快追上摩托车,突然“嘭” 一声巨响,摩托车撞上虞某驾驶的由东往西正常行驶的轿车,摩托车上三人应声倒地不起。与此同时,高建国驾驶的轿车也在该路口未能及时刹车,将另一辆由西往东左转弯等待区内严某驾驶的轿车撞坏。事发后,虞某驾驶轿车离开现场。因现场被破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崇安大队(以下简称崇安大队)对该事故未作责任认定。
此次事故中,三名盗贼均不同程度受伤,而坐在摩托车最后面的徐跃平是三人中受伤最重的一个。虽说群众十分痛恨小偷,但见小偷都有伤在身,还是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三名小偷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到了医院后,黄海涛、邱建亚因伤势较轻,经过简单的处理后就没事了。但徐跃平则在无锡住院治疗半个月,做了脾切除及肠破裂修补术。因费用问题,其后又转院回老家响水县住院治疗近十天,共花费医疗费3万多元。伤愈后,徐跃平申请了伤残司法鉴定。经鉴定,徐跃平因脾被切除评定为八级伤残,肠破裂修补评定为十级伤残。
2008年5月13日,崇安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结论为高建国的轿车损坏严重,无法检验;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严重,无法检验;虞某的轿车制动效能合格,灯光合格。
2008年5月26日,经高建国申请,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出具事故车辆检验鉴定书,对2008年4月 14日交通事故中的高建国轿车、虞某轿车、二轮摩托车进行重新检验鉴定。结论为根据检验所见,高建国轿车整车合格、虞某轿车整车合格、二轮摩托车无法作动态检验。
市民见义勇为惹官司当被告
经过五个多月的治疗、静养,徐跃平的伤情基本痊愈。可是,徐跃平总感觉身体大不如从前,因受伤治疗花去了3万多元医疗费,又给家境不好的徐跃平增加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可是自己受到的伤害和造成的损失是缘于盗窃逃跑被追赶,徐跃平十分清楚这是一件很不光彩的事情。但是他觉得盗窃虽然是违法犯罪行为,但这并不表示小偷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不受法律的保护。小偷应该对自己的盗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小偷受到伤害并因此造成的损失则应由加害人承担。如果不是被追赶,就不会发生交通事故,自己也就不会受到如此大的伤害,因此,自己的损失应该由追赶者承担。经过几天权衡利弊后,徐跃平最终还是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008年9月4日,徐跃平来到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高建国、车辆所属公司智高网吧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一同推上了被告席,要求高建国、智高网吧及平安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损失15万余元。
徐跃平在起诉书中毫不隐瞒自己的身份以及偷盗行为,他称:“2008年4月14日,我和黄海涛、邱建亚等人在解放西路红梅市场一网吧门口偷窃电动车电瓶被人发现后,我与邱建亚乘坐黄海涛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解放西路由北往南逃跑,高建国驾驶轿车追赶至县前西街时,对我们三人乘坐的摩托车后方猛烈撞击,致我被撞飞坠地受伤。为此,请求法院判令高建国、智高网吧、平安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 1 2 3 下一页
33245.68元、营养费1350元、护理费2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4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3400元、残疾赔偿金98268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合计15427 7.68元。”
面对徐跃平的诉称,高建国、智高网吧在法庭上辩称:徐跃平所说所谓的车祸是由高建国故意撞击所致纯属诬陷。高建国虽在发现徐跃平等人犯罪后驾车追赶,但并未撞击徐跃平乘坐的摩托车,徐跃平的受伤系逃跑过程中摩托车驾驶员因慌乱逃跑、驾驶不当产生交通事故所致,应由摩托车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与摩托车发生直接碰撞的是另一辆正常行驶的汽车,如果要承担责任也应当由那辆汽车的车主来承担赔偿责任。
平安保险公司辩称:同意高建国、智高网吧的答辩意见,本次交通事故应由徐跃平及摩托车驾驶员承担责任,平安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诉讼中,法院根据平安保险公司的申请查明:事发时高建国驾驶的轿车登记在智高网吧名下,平安保险公司承保了该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虞某驾驶的轿车登记在无锡邮政局名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了虞某轿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据此,法院根据平安保险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虞某、无锡邮政局、太平洋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法院依职权追加智高网吧的主管单位艺海公司为本案被告。
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本事故是在徐跃平犯罪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交通事故,应由徐跃平和摩托车驾驶员承担责任,太平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艺海公司、无锡邮政局、虞某未作答辩。
让人意外的是,徐跃平在审理中明确放弃对黄海涛、艺海公司、无锡邮政局、虞某和太平洋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对于徐跃平的决定其解释说:“我可以放过任何人,就是不会放过追赶我们的人,我要让高建国及其所属公司承担责任。”
针对双方争议的高建国有无撞击徐跃平乘坐的摩托车这一焦点问题,法院调取了崇安大队事故处理资料。资料载明: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尾距地高度 0.7米无明显痕迹,左后侧距地高度0.54米处无痕迹。法院还从相关部门调出了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从录像中,只看到摩托车飞速驶过路口时与一辆汽车相撞,而尾随其后的轿车与另一辆汽车相撞,尽管通过技术手段将视频放大处理,但仍然无法辨别高建国驾驶的轿车是否与肇事摩托车有直接接触。
法院定是非维护法律正义
崇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跃平虽称因高建国驾车撞击其乘坐的摩托车才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致其受伤,但其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高建国驾车撞击二轮摩托车,崇安交通大队和车管所出具的车辆检验鉴定书及法院调取的崇安交通大队的事故处理资料,均未载明高建国驾驶的轿车与二轮摩托车有撞击的痕迹,徐跃平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两车发生撞击,故徐跃平该诉称意见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采信。高建国发现徐跃平等人盗窃嫌疑后,驾车追赶系弘扬见义勇为传统美德,积极履行公民义务行为,且追赶中并无不当行为,故对徐跃平要求高建国、智高网吧、平安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对徐跃平放弃对黄海涛主张权利及不向艺海公司、无锡邮政局、虞某、太平洋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系其自由处分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
2010年1月2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徐跃平的诉讼请求,并判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0元、鉴定费1600元由徐跃平承担。
一审判决后,徐跃平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可是,徐跃平上诉后,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法院催交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交纳。
2010年2月23日,无锡中院依据法律的规定,作出了“本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的终审裁定。
小偷状告见义勇为者引发争议
小偷徐跃平状告见义勇为的高建国,从徐跃平提起诉讼时起,就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对这起案件,法院十分重视,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真进行讨论,依法作出了判决。但是,本案留下的思考仍然没有结束。
当地市民喻女士认为,高建国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之举,应该受到肯定和赞扬。法院的判决也体现了“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宗旨,对弘扬见义勇为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社会治安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而市民邹先生则提出不同的观点。他认为,抓小偷的确是“见义勇为”的行为,也为社会所提倡。小偷的偷盗行为虽说是违法的甚至是犯罪的行为,但他们也只应对其偷盗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他们的生命权、健康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容任何人侵犯。抓小偷时,应以适当的行为为之,不能以过当的、危险的,甚至是带有报复、惩罚性的行为来实施所谓的 “见义勇为”,否则,就要为自己过当的“见义勇为”承担责任。本案中,高建国抓小偷的行为无可厚非,问题是他以高速驾车追赶的行为为之,则属于一种危险行为,也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实际后果是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连环交通事故的后果,只是为了抓几个小偷,就实施这样的高危险行为,不宜提倡和肯定。因此,高建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针对市民的争议,该案承办法官进行了释法。他说:“高建国出于公民正义追赶小偷,为失窃者挽回损失,大体上来讲,这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高建国驾驶的轿车,到底有没有撞击到徐跃平所乘坐的摩托车。如果有,那就可以说明徐跃平的受伤与高建国的撞击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从案件审理的情况来看,高建国所驾驶的轿车与徐跃平所乘坐的摩托车没有发生直接碰撞,摩托车发生车祸导致徐跃平受伤,与见义勇为的高建国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高建国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无独有偶,2009年5月,新疆阿克苏市判决了一起市民见义勇为追赶小偷致小偷溺水死亡的案件。该事件中,市民小李见邻居小王边喊边追两名小偷,便骑摩托车追赶过去,一路追到阿市多浪河边。小偷见无路可逃,便跳入河中向河对岸游去。气愤的小李捡起河畔的石块砸向河中,想迫使其上岸,而两名小偷则继续向河对岸游去,之后其中一名小偷溺水而亡。法院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见义勇为的小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类似的两起案件,结果却大相径庭。对此,江苏大学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教授进行了解释。他说,新疆案件中,小李在抓小偷时,小偷没有武力反抗,而是采取逃跑方式。小偷跳到河中后,小李又扔石头想迫使其上岸,造成了小偷心理上、生理上强烈的刺激,使小偷惊惶失措,降低了自救能力,因此小偷溺水死亡与小李扔石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小李的行为虽说是见义勇为,但是其扔石头的行为已经过当,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造成了小偷死亡,其行为构成了犯罪,因此法院的判决应该说是正确的。无锡的案件中,小偷驾驶摩托车逃跑,高建国驾车追赶,与小偷逃跑的方式相当,并无不当之处。而且,小偷并非与高建国相撞受伤致残,因此,高建国并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法院的判决同样是正确的。不过,该教授同时指出,高建国驾车并不顾交通安全法律高速追赶小偷,是一种高危险行为,属于法律上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小偷甚至会对无辜第三人造成伤害,因此,采取这种高危险行为见义勇为的,应该慎之又慎,不能因见义勇为而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甚至会因此招来牢狱之灾。该教授最后建议说,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该大力弘扬。但是,见义勇为必须依法进行,如果违反了法律,就要承担法律的责任。(文中人名系化名)
相关阅读: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收费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收费标准 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条款含义不明确,在立案收费工作中就某些案件应适用何种标准交纳诉讼费用常存在分歧。特别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案件受理费适用什么标准交纳?是按财产案件标准还是按照非财产案件中人格权涉及……[更多]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的几种情形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的几种情形 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害的,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取得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起算;当事人就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的,诉讼时……[更多]
人身损害有哪些赔偿项目
人身损害有哪些赔偿项目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指出的必要的……[更多]
职务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如何赔偿?
职务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如何赔偿?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工作人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由于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其工作人员追偿。 法人的工作人员从事与经……[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