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资产并购相关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将节税策划引入并购谈判
国家对于资产并购的税收优惠基本都附有条件,那么,交易双方能否享受这些优惠待遇,就要看相关交易是否满足税收优惠的条件。因此,实务者应当将节税策划引入并购谈判中,在追求双方各自利益的同时,考虑双方共同的利益,作好节税策划工作。
这些节税策划可能不会对双方之间的交易产生什么影响,或者不会产生大的影响,只要双方有节税观念,研究一下国家法律和主管部门出台的有关文件,稍加筹划就可以作到。比如:投资公司整体受让目标公司的资产并接收安置目标公司的员工,就可以使目标公司免缴营业税,使投资公司免缴契税;适用企业兼并税收政策,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待遇;受让目标企业资产的比例和股权支付的比例达到财税2009年59号文的要求,享受并购所得税优惠;等等。
企业在筹划享受这些税收优惠待遇时,一是要将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条件纳入并购谈判之中,就交易规模、方式、方法达成一致;二是要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求得指导和确认;三是要共享这些税收优惠形成的经济利益,共担因节税策划产生的风险。只有将节税策划纳入并购谈判之中,使并购交易满足国家税收优惠的条件,才能实现合法节税的目的。
资产并购的涉税事项复杂,税收负担重。虽然对目标公司转让资产国家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但是从并购实践看,各地政府和税收机关对这些政策的执行尺度并不完全一致。虽然在资产并购的情况下,大多数税负由目标公司承担,但是水涨船高,许多情况下由于目标公司税务负担过重,使得资产并购的价格成为双方谈判的难点,甚至出现转头重启股权并购的情况。因此,作好资产并购情况下的节税策划工作对并购双方意义重大。
二、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的区别
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是企业并购的两种基本方式,两者的区别如下:
1 交易主体和税负主体不同。资产交易的主体是投资公司和目标公司,纳税主体也是投资公司和目标公司。股权并购的交易主体是投资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纳税主体也是投资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
2 适用法律不同。资产并购主要适用合同法和物权法,是通过债权取得物权,其次也适用公司法、担保法、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工商登记法规等法律法规。股权并购首先适用公司法、证券法,其次也适用合同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工商登记法规、会计准则选择法律法规。
3 适用的目标企业类型不同。股权并购只适用目标企业为公司类型的企业并购,而资产并购可以适用各种类型的企业,只要目标企业对资产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就可以。
4 对目标公司的要求不同。股权并购要求目标公司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账簿和财务凭证,并且进行真实全面的披露。资产并购对目标公司管理的要求不严格,对披露的要求也不严格,并且以对资产的披露为主。
5 涉税范围不同。股权并购在以货币支付价款的情况下出让方涉及所得税和印花科,受让方只负担印花税。资产并购即使在货币支付价款的情况下,出让方也涉及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和所得税,受让方可能会发生契税和印花税。
6 是否继承。股权并购从法律上定性为目标公司股东的变更,目标公司并购前后如一,因此,目标公司对并购之前的债权、债务、资质、国家许可等原则上都继承。而资产并购目标公司为资产的出让方,投资公司是资产的购买方,投资公司(包括投资公司为运营并购资产设立的公司)对出让方的债权、债务、资质、国家许可等原则上都不能继承。
7 资产并购抗击风险的能力强。由于资产并购对目标公司的负债从法律原则上无继承的义务,故不会遭受或然负债的风险。
三、资产并购与国企业改制
国企改制是指通过各种形式的交易实现国企股东的多元化或者实现国家投资的退出。资产并购显然可以使国家资本退出,比如民营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与国营企业订立资产转让合同,国营企业将资产全部转让,从而实现国家资本退出的目的。资产转让也可以使国有资本部分退出,比如国营企业与民企或者境外投资者先组建合资公司,然后再由合资公司购买国营企业的资产,从而实现了国有资本的部分退出。
四、资产并购与买资产的区别
两者在法律关系的本质上区别并不大,都是通过订立合同设立债权,通过合同的履行实现物权。但是两者还有区别的,这个区别就在于资产并购是通过对物(也包括知识产权)的购买,实现取得出让方业务,取代出让方市场地位的目的,而买资产的目的则只限于取得资产的所有权。这个区别在实务中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资产并购的并购价格都会高于资产的重置成本,就是价格要高于资产买卖;二是资产并购都涉及限制资产出让方限制竞争,就是出让方将资产出让后多长时间内在多大的地域内不能从事相关行业,不能与买方进行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