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合并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在公司合并过程中,被合并公司会将自己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归入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这些资产需要从被合并公司向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过户,因此会涉及到土地增值税问题。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对暂行条例这一规定进一步解释为: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在公司合并过程中,被合并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关键就看被合并公司将房地产归入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虽然在所得税法范围内除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外,被合并公司将资产归入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应当视同转让资产确认应税所得,但是并不能据此就认定被合并公司向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转移资产的行为就是转让资产的行为;虽然在合并过程中,被合并公司的资产归入存续或者新设公司后,其股东也据此获得了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的相应股权,但是也不能就据此认定被合并公司或者被合并公司的股东就取得了转让资产的收入。因此,在公司合并过程中,被合并公司或者被合并公司股东的行为不符合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应当不负有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