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中涉及的货物和劳务税管理
由于企业合并,是被合并方转让其资产、负债、劳动力的行为,其流转价值不仅仅是由被转移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决定的,因此,对于企业合并行为,被合并方无需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在中央税收法规层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企业合并无需缴纳增值税。2011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的具体应用以及把握要点和和原则将在将在企业分立部分进行详尽的描述。
在某些地方税务机关发布针对本地区的文件,例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有关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0]44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423号)规定,企业合并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转移均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