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中涉及到的土地增值税管理
土地增值税对于企业合并,其中涉及到的土地、房屋评估增值后发生的权属转移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国家也是给予了暂免征收的待遇。可能是认为合并属于资本运作行为,不宜征收土地增值税。在中央法规层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也有部分地方税务部门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例如,《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房地产,不征收原合并各方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合并后的企业在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合并前原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和发生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按规定计入扣除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