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律师谈企业重组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一)股权收购业务的会计处理
1.收购企业的会计处理
由于股权收购的目的是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收购方应当依据企业合并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1)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额的,调减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按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按照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前提是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一致。企业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的,应当按照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确定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其中,支付非货币性资产为对价的,所支付的非货币性资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处置损益,计入企业合并当期的利润表。
2.被收购企业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合并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购买方100%股权的,被购买方可以按照合并中确定的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调整其账面价值。除此之外,其他情况下被购买方不应因企业合并改记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
被收购企业股东发生变更,应根据被收购股权、股份的比例调整实收资本(股本)明细科目。
3.被收购企业的股东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二)资产收购的会计处理
资产收购业务只涉及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会计处理。
1.受让方的会计处理
依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受让方以发行权益工具,或者以其持有的控股子公司股权作为对价,以及与其他非股权支付额组合一并支付对价,所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经营性资产,分别适用固定资产准则、无形资产准则、存货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等,按照取得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
2.转让方的会计处理
转让方以非现金资产作为对价取得受让方的股权,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作账,如果转让方对受让方实施控制,应按照企业合并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初始计量。
转让方以非现金资产作为对价取得受让方持有的控股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如果转让方对受让方实施控制,应按照企业合并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初始计量。如果不构成控制,应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作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