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保安杀害业主一审被判处死刑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15日对一起小区前任保安劫杀业主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寿俊因犯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3日晚,曾在南京市栖霞区赛世香樟园小区当过三个月保安的朱寿俊返回小区。23时许,他发现深夜归来的女业主李某,便采用威胁手段将她挟至一幢住宅楼的地下车库机房内,意欲实施抢劫。后因怕李某报警,朱寿俊产生强奸后杀人灭口的念头,便将李某按倒在该机房内的床垫上实施强奸,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后朱寿俊又猛扼李某颈部致其死亡,当场劫得手机、手镯、戒指、手链等随身财物。
除此之外,法院还审理查明:朱寿俊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6月21日被判处无期徒刑,2009年9月29日被假释出狱,考验期限至2012年1月19日止。2010年9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寿俊在假释考验期内,抢劫、强奸、杀害被害人,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强,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法院判处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假释,与前罪余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
延伸阅读
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吸收原则的内容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都被最重的刑罚吸收。并科原则也即相加原则,其内容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限制加重原则的内容是,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据此,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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