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诉离婚索要订婚戒指 法院判驳诉请
日前,四川省营山县一男子在向法庭诉请与妻子的时候,不但要求结发妻子归还彩礼,而且还向其索要定婚戒指。意想不到的是,其妻子认为受赠的定婚戒指应该是“个人物品”,拒绝归还。
2007年4月28日,营山人陈天龙(化名)与比他小一岁的张高萍(化名)在亲朋好友的祝贺声中举行了隆重的婚礼,走进了向往已久的婚姻殿堂,当年年底就有了爱情的结晶,小俩口生育了一个胖乎乎的女婴。孩子的到来给他们带来的快乐是短暂的,两人成天相处在一起,天生性格上的巨大差异让他们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随着吵架次数的增多,夫妻间的感情逐渐淡漠。去年12月25日晚,小俩口再次发生争吵并大打一架,次日一大早张高萍便跑回娘家哭诉,并拒绝回到陈天龙家生活。
今年2月5日,陈天龙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陈天龙称:张高萍好逸恶劳、经常赌博,不履行家庭义务,导致夫妻俩经常发生争吵和打架,两人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决与张高萍离婚;孩子归原告带,张高萍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200元;同时还要求张高萍返还结婚时的彩礼8000元和定婚戒指。
张高萍辩称,其与丈夫陈天龙之间的夫妻感情一直较好,自己并无好逸恶劳和赌博等恶习。2008年 12月25日,张高萍与陈天龙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到娘家生活,几天后回家发现门锁已被换掉,导致双方分居生活至今。陈天龙提起离婚诉讼并非他本人的真实意愿,而是受其家人劝诱。所以不同意丈夫的离婚请求。她还称,如果人民法院判决他们离婚,由于其子女现未满2周岁,应由她来抚养,由丈夫依法承担抚养费。丈夫现有存款且在他姐姐处有债权10000元,应由他们夫妻俩平均分占。他们结婚的时候,夫家并没有给她娘家彩礼,而丈夫送给她的定婚戒指系她的个人物品,不能归还。
营山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的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因性格差异虽多次争吵,但只要二人自我反省,各自改正不是,相互理解,相互宽容,相互关心,其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遂于日前判决驳回陈天龙的离婚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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