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申报债权有何后果?
读者张先生:1998年5月,我公司与一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我公司向对方提供货物,对方在货到后一个月内。某建材公司收到铝材后一直未付货款26万元。
2000年11月,该建材公司由于资不抵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于2001年5月7日向有关债权人发出通知,要求他们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报债权。我公司于2001年5月11日接到了通知书,但由于当时事情多,将此事耽搁下来。2001年7月30日,我公司派人到法院申报债权,却被告知为时已晚。请问,我们的债权就没法实现了吗?
答:很遗憾,你公司的债权确实无法实现了。原因是你公司未能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按期申报债权,因此被视为主动放弃债权。《企业破产法》第9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你公司未在接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申报债权,因此已无法再实现债权了。
公司职工违法责任由谁承担?
读者毛先生:我是一家经营保健品公司的经理。我公司实行内部承包责任制,业务员按照销售额提留5%作为其工资及经营费用等,他们的违法经营责任自负。但业务员李某为扩大销售业务,以公司名义邀请一疗养所负责人一家旅游,所花的1600多元都由李自己支付。最近,工商局认为公司实施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立案查处。请问:我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答:李某是依照其与公司所订立的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并以公司名义实施了这一活动,其作为业务员职责所覆盖的范围即是公司的当然授权行为,故李某为推销保健品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均视为是代表公司进行的,属于执行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你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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