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需明确“责任免除”
案件回放
日前,吉林省华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一纸诉书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吉林省华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投保第三者及车上人员责任险期间,车号为吉 AE****的投保车辆将路人撞伤,而当投保车辆驾驶员张先生向该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有关证件及票据一段时间后,被告却给出拒赔通知,理由是投保车辆驾驶员没有出租车培训合格证。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辩称,原告违反了中的约定,雇佣无出租车营业上岗证的驾驶员驾驶汽车,投保车辆驾驶员张先生提供的出租车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为非有效证件,根据保险责任免除中“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这一规定,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后经法院合议庭综合评议,原告得到了赔偿。
看“责任免除”如同“雾里看花”
买过车险的朋友可能都知道,“责任免除”就是在什么范围内,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而“保险责任”就是在什么范围内应该赔偿,一般最常见的就是投保车辆碰撞或者外界物体对投保车辆的损坏等造成投保车辆损失。
近日,记者针对“责任免除”条款进行走访发现,在几家保险公司提供的营业用车损失保险条款和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中,“责任免除”的相关条款如果在没有保险人介绍说明的情况下,很难读懂并全部理解。
就此我们可以认为,保险条款本身并没有问题,而如果保险人在订立时没有对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又在对保险条款不明不白的情况下签了字,那就产生了问题。
上述案件中的张先生对保险合同就有很大异议。由于是出租车公司给买的保险,所以作为投保车辆的驾驶人根本不知道什么情况下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而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对条款中的很多书面用语也未全部理解。
大部分投保人出于对保险人的信任,即使对于保险相关事由十分清楚,也以为在保险合同上签了字,出了什么问题保险公司都会给予赔偿。太平洋财险吉林分公司客服部杨经理告诉记者,公司在接到报案后,首先要做的就是确认该不该理赔;该赔的情况下,赔多少,而进行这些工作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所签订的合同。投保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在所签订的投保单上有投保人声明和特殊约定(就是需要声明的特殊情况),一旦投保人在保单上签了字,就视为投保人对保险条款没有任何异议和不清楚的地方。记者在保险条款中看到了“保险人义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的字样。也就是说,在双方签订合同时,保险人有义务在投保人没提出任何问题和异义的情况下,就条款中的相关内容做出明确解释、说明。由此来说,对于“责任免除”条款的执行,需要保险人和投保人共同努力。
保险人应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从《保险法》的角度看,保险人该不该赔偿,问题的焦点集中在保险人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声明。
吉林春都律师事务所的盛律师告诉记者,在商业车险中,投保人和保险人采用的大都是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那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有失公平。所以,在上述的案件中,经法院合议庭综合评议,原告得到了赔偿。
在我省保险市场上,有的保险代理人在推销保险产品时,会有意回避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同时,当发生保险纠纷时,投保人也往往会借此规定指责保险公司没有明确说明。司法解释规定: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本身,不能视为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对此,都邦财险吉林分公司客服部刘经理也表现出了他们作为保险人的无奈。在发生事故后,投保人指责保险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保险人又确定自己对责任免除等条款给投保人做了明确解释,由此引起了法律纠纷,保险人处于被动状态,这正是目前投保环节中欠缺的地方。刘经理解释说,保险代理人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必须就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尤其是容易被投保人疏忽的免责条款,投保人在确认之后再在投保单上签字。
吉林省保监局刘局长表示,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建设,因为在理赔纠纷中涉及到的重点就是保险人是否履行了保险人义务,而到底有没有履行义务,在取证方面又存在疑问,那么在以后的工作中,就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完成证据采集。此外,各家保险公司对保险人素质的提升也是当前要务。目前,保险业在我国处于发展期,老百姓对于保险的理解和认知度还不够,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和保险人就更有责任和义务对投保人的权益负责。同时要提醒投保人,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中的相关内容,只有双方面都做出努力,才能真正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2008年,保监局将就理赔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督促各家保险公司提高理赔服务水平,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阅读:
黑龙江哈尔滨合同纠纷律师推荐:艾树红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合同纠纷律师推荐:艾树红律师 艾树红律师 黑龙江 哈尔滨 手机号码:13945691536 执业证号:12301201011500205 执业机构: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公司设立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地 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更多]
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的法理分析
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的法理分析 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和保险人应当在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 通过协商达成合意, 制定条款,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保险合同的众多条款中,保险责……[更多]
对保险财产损失获得赔偿后终止保险合同
对保险财产损失获得赔偿后终止保险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后,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有的全部灭失,有的只发生部分损毁或灭失。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被保险人可以根据的约定,要求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支付保险赔偿金后,的效力……[更多]
保险财产损失获得赔偿终止保险合同
保险财产损失获得赔偿终止保险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后,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有的全部灭失,有的只发生部分损毁或灭失。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被保险人可以根据的约定,要求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支付保险赔偿金后,的效力会出……[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