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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艺领秀国际文化传媒有限骗子公司个人债务转让

2014年09月11日11:2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北京中艺领秀国际文化传媒有限骗子公司个人债务转让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单独一方所负的债务。这种夫妻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既可以发生在夫妻登记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四类:一是按结婚时间划分;二是按双方是否达成共识为标准;三是按债务的性质为标准;四是按个人债务的内容和成因来划分。袁宪宁是北京中艺领秀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法人。这个道貌岸然,老奸巨猾的骗-子利用

  今天在南昌参加北京中艺领秀的说明会,袁宪宁演讲,想让我们加入他们的公司,但不知道这个公司实际怎么样,有了解这家公司的人吗?听他口气和在酒店的服务细节,感觉有点不对称,怀疑是行骗的.

  国际纹化传媒有镶传司董事长宪宁兼总经理、法人。这个道貌岸然,老奸巨猾的骗-子利用“十大蓝海项目”编织了一个美丽的谎言,让242位投资商血本吴撮,欲哭(weitouzishangxuebenwucuo_yuku)无泪。袁的诈骗金额高达近1000万,令人触目惊心!防骗网欢迎你从2007年 7月开始,袁宪宁自诩发明了“十大蓝海项目”,不久的将来,他的中艺领秀公司将是中国最大最强的演艺市场运营商、中国最大最强的DM广告运营商、中国最大最强的KTV分众演出运营商。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聘请人员通过网络搜索、电话联系、散发资料、现场演讲等形式,在全国各地邀请加盟(jiameng)合作以“中艺领秀蓝海项目知识产权区域使用费”的名义,向加盟(jiameng)者收取3—5万元不等的加盟费。并承诺只要做到30-50万利润,加盟费全副返回,从而打消加盟者顾虑,诱使242家加盟者上当受骗。涉案金额高达1000多万元,在其收入的这些加盟费中,绝大部分被其诱骗直接汇至该公司财务人员宋强个人帐户,袁宪宁拒绝出具公司的正规含税广告,只出具普通收款收据(具有事后不承认收此费用之嫌疑)。以此达到逃避国家的税款和逃避以后的财务监督。该项目自去年2008年5月份草草实(yue4fen4cao3cao3shi2)施以来,造成了加盟者的巨大亏损,事实证明:该公司向我们兜售的所谓的 “知识产权”既没有经过实践的验证和试点,是根本行不通的,也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认证,是一种地道的伪劣产品。2008年12月至今北京中艺领秀国际纹化传媒公司经营办公场地也早已是人去楼空。所有的通讯全副取消,包括袁宪宁本人原来的手机号,虽然我们通过其他渠道打听到其新手机号(018)与之联系,即使能打通其也不接电话。为此我们所有的加盟商完全有理由相信北京中艺领秀国际纹化传媒有镶传司公司及袁宪宁本人所谓的“蓝海项目”完全就是一个有组织、有预谋的诈骗行为。其从成立合法公司、宣传“项目”、夸大公司发展前景等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骗取巨额加盟费而做的一系列铺垫,而且在实际运营当中设置诸多障碍,不履行合同及演讲“项目”时的承诺,把所谓的项目流产归咎于加盟商没有按要求执行。其诈骗手段非常之老到。更令人气愤的是:去年5月分汶川大地震发生后,袁宪宁以公司总裁的身份向所有加盟商号召向灾区分公司捐款救灾,但所收捐款根本没到灾区分公司手里,被袁独吞。骗-子的嘴脸显露无疑。袁的行为给所有加盟商家庭、生活带来严重的打击,全国数百名加盟商自向其缴纳了3-5万所谓“知识产权使用费”(实际是加盟费)除了得到那几页合同纸外。未得到任何知识产权的使用,也没有享受任何加盟带来的好处,换来的却是巨大的财物损失和精神损失。有的加盟商变卖了自己唯一的房子,有的加盟商由于严重亏损无力偿还债务,公司被砸,人被打,有的加盟商为此夫妻离婚,甚至还有的加盟商想跳楼。。。。。。,很多加盟商将自己多年的积蓄,甚至父母的养老金,土地征用款,高利息借款全副亏空干净。

  被投诉单位:北京中艺泰蓝数码影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艺泰蓝数码影像科技公司骗-子,披着合法外衣的骗-子,加盟前后服务完全不一样被投诉公司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32号华胜写字楼B座8006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依据《婚姻法》及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内容: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的。3.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因分家折产所分得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4.夫妻一方被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离家出走所需的日常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被告挪用公款,该款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理应由被告负责偿还,是合情合理的,如有证据表明被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经营,那表明该债务为共同债务,应双方共同偿还,如触犯《刑法》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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